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同意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2 生效日期: 2004-09-02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发布文号: 劳社鉴函[2004]51号
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按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要求,结合通信行业特点,在本系统内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
  应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有关要求,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管理。请你中心按照“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及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质量。
  二、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试点过程中的考核鉴定由当地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对鉴定合格者颁发证书。目前,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中,只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二级的统考,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试点工作,拟在总结试验性鉴定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开展。
  三、希望你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为在企业深入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职工的人力资源能力水平积累经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