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价格[2003]267号
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物价局、供电公司: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减轻农村和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农村电网改造基本完成后农村用电实行“四到户”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已包含在农村用电结交价格内的,不得再另外收取。
二、用电企业无自备电工且自愿委托由供电企业代为维护电力设施的,供电企业可按每千瓦时0.02元收取维护管理费(需在电费发票中单列)。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