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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6 生效日期: 2003-11-26
发布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青价格[2003]267号

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物价局、供电公司: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减轻农村和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农村电网改造基本完成后农村用电实行“四到户”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已包含在农村用电结交价格内的,不得再另外收取。 
  二、用电企业无自备电工且自愿委托由供电企业代为维护电力设施的,供电企业可按每千瓦时0.02元收取维护管理费(需在电费发票中单列)。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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