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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2 生效日期: 2003-11-12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大价发[2003]116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招标代理服务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国家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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