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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案件列管及考核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1 生效日期: 2004-11-1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工程技字第09300434830号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办理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案件(以下简称促参案件)信息之搜集、公告及统计,加强各主办机关相关业务之协调与促参案件之督导及考核,特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以下简称促参法)第六条第二款及第四款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促参案件,指主办机关依促参法办理之案件。非属依促参法办理之特殊个案,经行政院指示列管者,其列管及考核,准用本要点之规定。

三、促参案件于签订投资契约前之列管,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政府规划办理之案件,主办机关应自经核准以民间参与方式办理之日起七日内,将「新增政府规划促参案件登录表」(格式如附表一)以电子数据方式传输至本会指定之信息系统,经本会审核同意后,纳入列管。

(二)民间依促参法第四十六条自行规划申请参与公共建设之案件:

1、民间自行备具土地者,主办机关应自民间申请人依「主办机关审核民间自行规划申请参与公共建设案件注意事项」提出之日起七日内,将「新增民间规划自行备具土地促参案件登录表」(格式如附表二)以电子数据方式传输至本会指定之信息系统,经本会审核同意后,纳入列管。

2、政府提供土地设施者,主办机关应自依「主办机关审核民间自行规划申请参与公共建设案件注意事项」初步审核通过之日起七日内,将「新增民间规划政府提供土地设施促参案件登录表」(格式如附表三)以电子数据方式传输至本会指定之信息系统,于经本会审核同意,始纳入列管。

(三)主办机关应于每月五日前,按「政府规划促参案件」、「民间规划自行备具土地促参案件」或「民间规划政府提供土地设施促参案件」之类别,分别以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将前一月份进度报表(格式如附表四至六),提报本会汇整列管。

四、已签订投资契约促参案件之列管及资料搜集,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主办机关应自与民间机构签订投资契约之日起七日内,将「新增已签约促参案件登录表」(格式如附表七)以电子数据方式传输至本会指定之信息系统,经本会审核同意后,纳入列管。

(二)主办机关应于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之五日前,以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将前季进度报表(格式如附表八),提报本会汇整列管。

五、前二点列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主办机关得以电子数据方式传输至本会指定之信息系统,经本会审核同意后,解除列管:

(一)民间机构营运满一年。

(二)于前置作业阶段或履约期间,因政策变更、可行性评估或先期规划不可行,或因其它事由致停止执行。

依前项第一款规定解除列管者,于履约期间因故终止投资契约时,主办机关应主动函知本会。

六、本会依前三点规定所为之审核,仅就各主办机关之提报资料为初步程序审核。

主办机关办理促参案件之核定程序,涉及中央政府预算者,实施前应将建设计划与相关补贴利息及投资建设方案,报请行政院核定;未涉及中央政府预算者,得依权责由主办机关自行核定。

七、本会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邀集交通部、经济部、内政部、教育部、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行政院体育委员会、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行政院卫生署及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等机关(以下简称主要办理部会),检讨未来四年度预计签订促参案件投资契约之民间投资金额责任额度;各促参案件主要办理部会除应据以纳入四年中程施政计划外,并应依第三点之作业规定,于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将符合次年度民间投资金额责任额度之具体促参案件内容,提报本会列管。

前项所称民间投资金额,指民间机构于公共建设初期投资费用,包含民间自行备具土地所需费用或成本。

第一项民间投资金额责任额度,除中央各部会自办之促参案件外,凡属其补助或辅导地方政府办理之促参案件,亦得并入计算。

八、为利了解主办机关促参案件可行性评估、先期规划、公告、甄审、议约、签约及履约各阶段办理情形,本会得不定期派员或邀请专家学者实地查核,主办机关应配合提出详细资料。

九、为确保促参案件兴建阶段工程进度与品质,主办机关应与民间机构协议订定兴建阶段之进度与品质控管机制,明定于投资契约并落实执行;本会得派员或邀请专家学者进行督导;其督导之主要项目如下:

(一)兴建过程进度与品质之控管机制及执行情形。

(二)政府应办理、配合及协办事项之办理情形。

(三)政府投资事项之办理情形。

(四)兴建工程工地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措施之执行情形。

前项相关作业流程及书表格式,由本会定之。

十、本会为促使主办机关积极办理促参案件,应于每年一月,针对主办机关前一年度促参案件办理情形进行考核;其考核项目及奖惩规定如下:

(一)中央各促参案件主要办理部会部分:

1、考核项目:依中央各促参案件主要办理部会年度绩效考核评分表所列项目(格式如附表九所列之项目)。

2、年度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丁五等;考核分数达九十分以上者为优等,八十分以上未满九十分者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者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满七十分者为丙等,未满六十分者为丁等。

3、建议奖惩基准如下:

(1)绩效考核成绩列优等者,最高得记功二次。

(2)绩效考核成绩列甲等者,最高得记功一次。

(3)绩效考核成绩列乙等者,最高得记嘉奖二次。

(4)绩效考核成绩列丙等者,不予奖励。

(5)绩效考核成绩列丁等者,最高得记申诫二次。但经本会核定确有不可抗力因素者,得不予惩处。

4、本会除将绩效考核成绩函送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纳入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施政绩效评核作业参考外,中央各促参案件主要办理部会并应就考核成绩,依公务人员考绩法及各机关自定之奖惩标准表等规定,参酌前目建议奖惩基准,核实检讨各级单位主管及承办、协办人员之绩效及责任归属,办理有关工作团队之奖惩。

(二)直辖市及县(市)政府部分:

1、考核项目:依地方政府促参案件年度绩效考核评分表所列项目(格式如附表十所列之项目)。

2、本会应将绩效考核成绩函送行政院主计处,作为分配专项补助款之依据。

3、地方政府得参照前揭中央各促参案件主要办理部会有关工作团队之建议奖惩基准,办理相关奖惩作业。

十一、前点绩效考核结果,得作为本会补助机关办理促参案件前置作业费用之审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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