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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直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6 生效日期: 2003-09-26
发布部门: 深圳市文化局
发布文号: 深文[2003]291号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文化局直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文化局直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文化局直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文化局直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深圳市文化局直属单位按照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改造、重建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或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或其它条件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第五条   深圳市文化局对其直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相应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主要包括招投标准备(制定设计任务书、确定招标工作方案等)、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的方式,并经市文化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设计费在30万元以上; 
  (二)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三)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前款规定限额以外的方案设计任务,由建设单位报市文化局批准后,直接委托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工作。 

    第八条   开展设计招标活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获市发展计划局批准立项,根据规定,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报审的,已获批准文件; 
  (二)项目设计经费已全部或部分落实,能保证设计工作进展对资金的需要; 
  (三)按规定,设计任务书需要国土部门审批的,已获得审批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组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编制设计任务书,制定招标须知、招标公告、设计合同等技术、经济文件及其他与招标相关的专业性工作。小组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作为负责人: 
  (一)小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 
  (二)小组根据拟招标内容的特点吸收合适的建筑、安装、建筑经济等专业人员,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三)小组中具备3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经验的成员应达二分之一以上; 
  (四)小组成员应经过招标投标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招标工作小组的组成报市文化局审查批准。市文化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招标工作小组成员资质、资格条件的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在招标工作小组的基础上组建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有关事项(审查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初选评标方法等)的决策,并报市文化局备案。需要向相关部门备案的,应由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在发标之前,建设单位应将设计任务书等设计需求文件(主要为项目功能方案和工艺方案)报市文化局审核。市文化局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设计任务书和配套材料后,由分管业务及基建的局领导牵头召开相关业务处(室、办)参加的联审会议,形成审查意见后报局长审批,并根据领导批示精神在9个工作日内答复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报纸、电视、深圳文化网、深圳建设信息网和深圳国土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参与建筑设计或装饰工程设计投标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设计或装饰设计资质,投标单位不得超越资质承揽设计任务。 

    第十五条   参与投标的单位在符合投标资质的报名单位中产生,建设单位不得推荐投标单位,并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参与投标的单位报市文化局备案。 
  因项目技术复杂,需要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的,建设单位应在资格预审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格预审结果报市文化局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报纸、电视、深圳文化网、深圳建设信息网和深圳国土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投标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建设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由建设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建设单位代表只能在评标委员会中占一个名额。评标委员会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由建设单位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八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评标工作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文化局提交评标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对建筑工程设计和装饰工程设计的预选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并向市文化局报告公示结果: 
  (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公示时间在10一20个工作日左右,大型、复杂且影响面宽的项目可根据市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经市文化局批准后,适当延长公示时间; 
  (二)公示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在人流量较大的市级公共建筑物或公共展览厅内展示预选方案,也可以通过媒体进行展示。公示应方便社会各界发表意见,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公示时间和地点应通过深圳文化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将预选方案报市文化局确定。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应通过报纸、电视、深圳文化网、深圳建设信息网和深圳国土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告中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发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具体方式由建设单位提出并报市文化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依照有关规定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其造价通过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专业局审核后,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组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编制设计任务书,制定招标须知、公告、设计合同等技术、经济文件及其他与招标相关的专业性工作。小组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作为负责人: 
  (一)小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 
  (二)小组根据拟招标内容的特点吸收合适的建筑、安装、建筑经济等专业人员,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三)小组中具备3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经验的成员应达二分之一以上; 
  (四)小组成员应经过招标投标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关联法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招标工作小组的组成报市文化局审查批准。市文化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招标工作小组成员资质、资格条件的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一条   施工招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手续; 
  (二)已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持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 

    第三十二条   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市文化局审批。招标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项目拟招标内容; 
  (三)招标标段的分解情况;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案; 
  (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 
  (六)各标段的评标方法。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方案经市文化局批准后,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的名称和住所;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投资来源;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要求; 
  (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七)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投标邀请书还应当载明邀请的投标人名称。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市交易服务中心或报纸、电视、深圳文化网、深圳建设信息网和深圳国土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参与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 
  装饰工程施工单位应同时具有施工和设计资质。 

    第三十七条   参与投标的单位在符合投标资质的报名单位中产生,建设单位不得推荐投标单位,并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参与投标的单位报市文化局备案。 
  因项目技术复杂,需要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的,建设单位应在资格预审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格预审结果报市文化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报纸、电视、深圳文化网、深圳建设信息网和深圳国土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投标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建设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由建设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建设单位代表只能在评标委员会中占一个名额。评标委员会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由建设单位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十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一条   评标应当优先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的需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综合评审法。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评标工作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文化局提交评标工作报告。 

    第四十三条   确定中标人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同时通过报纸、电视、深圳文化网、深圳建设信息网和深圳国土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告中标单位。 

    第四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建设单位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工作的,由市文化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纪律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文化局投诉,市文化局在接到投诉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市文化局负责审核工作的人员不认真、及时履行审核职责,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在……以上”的均包含其本身,“在……以下”的均不包含其本身。 

    第五十条   市文化局机关各处(室、办)应根据各自职能,协调一致,加强项目监管。具体如下: 
  (一)事业发展处总体协调,主要负责监督项目按规范运作,并审核工作小组和评标(评选)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 
  (二)机关党委负责监督项目廉政建设工作; 
  (三)各业务处(室、办)负责审核项目功能的合理性和完备性。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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