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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06 生效日期: 1995-09-06
发布部门: 水利部
发布文号: 水建[1995]339号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便于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工作,综合评价各项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施工质量情况,根据国家、水利部有关质量管理法规、规定,拟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含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检查,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使用。
   三、本办法采用百分制评分,详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表》,将质量检查项目分解为质量管理和施工质量两大部分,各占50分。评分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即:实得分≥85分为优良,≥70分为合格,<70分为不合格。
   四、工程建设各方都要在工程质量检查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抓紧整改。凡在下一次检查中发现有上一次检查提出的存在问题,而无特殊理由未加整改的,加倍扣分。

  第二章 质量管理
   一、建设、施工单位质检机构、人员及工作情况,占10分
  1.质检机构
  建设、施工单位都应设立专门从事质量检查工作的独立机构,如质检处(科)等。凡只设立质检领导小组或将质检机构附设于其他同级管理机构内的,例如在工程科、技术科内附设质检股(组)等,均视为不是独立机构,要相应扣分。
  2.人员配备
  每个单位工程,按其工程规模和施工强度,建设、施工单位都应配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专职质检员,凡兼职的或既是质检员又兼任现场施工员等其他工作的,均视为不是专职质检员或视为职责不明确。
  质检员必须熟悉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了解本工程的单元、分部、单位工程划分情况,掌握《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并能深入现场,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方可认为工作称职,否则视为工作不够深入,要相应扣分。
   二、规章制度、施工要求与质量控制措施,占15分
  1.规章制度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有针对本工程特点而编制的有关质量 (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形成正式文件,方可参加评分。凡无针对性或未形成正式文件的,该项评为“0'分。
  2.施工要求与质量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施工质量检查必须按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质检处(科)终检的“三检制”程序进行,若工程技术简单的也可简化为班组初检、质检科(股)终检,并要提交完整的质检签证表格。初检可由班组长或班组兼职质检员担任,终检必须由专职质检员担任。凡未实行班组初检和未能提交完整的三检(或二检)质量签证原始资料者,该项评为“0'分。
  3.施工单位现场测试条件
  施工单位应按所承建工程的规模和建筑物的等级,配备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工地试验室,测试仪器、设备必须按计量部门要求经过检验。凡达不到相应级别要求的、试验人员配备不足的或测试仪器、设备未全部按要求经过检验的,要相应扣分。未配备工地试验室,也未就近委托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能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试验室,该项评为“0'分。
   三、施工记录资料,占5分
  1.施工大事记
  建设、施工单位都应建立“大事记”制度,并备有格式简明、内容完整的大事记本。凡记录无格式、内容零乱、书写潦草的大事记,或只有一方有大事记的,都要相应扣分。
  2.建设、施工单位都必须有各项施工原始记录。一般应有:①施工单位质量自检记录,②建设单位质量检查记录,③各种类型的工程质量签证,验收记录,④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测试验记录和设备检查试验鉴定资料,⑤质量等级评定资料,⑥设计、施工变更记录等。凡未全部具备上述各项内容者,要相应扣分。
  3.资料整理情况
  凡已完成质量评定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施工记录和质量签证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完善的评为满分,资料整理不完整的要相应扣分,未整理的评为“0'分。
   四、单元、分部、单位工程划分情况,占5分
  1.划分情况
  主体工程施工前,建设(监理)单位应商设计、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作详细的单元、分部、单位工程划分,并经相应质量监督机构认可,形成正式文件,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凡工程划分仅有初步框架,或尚未形成正式文件的要相应扣分,未划分的评为“0'分。
  2.划分的合理性
  凡工程划分符合或基本符合《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要求的评为满分。凡划分不详细或仅有粗线条,要相应扣分,未划分的该项评为“0'分。
   五、建设单位接受质量监督情况,占10分
  1.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办质量监督手续,未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或手续不全者,要酌情扣分,未接受质量监督的,该项评为“0'分。
  2.在接受质量监督过程中,按基建程序进行的各类工程验收,都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并签署工程质量认定意见。凡自行组织和没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的工程验收,都按不认真接受质量监督处理,要相应扣分。
   六、执行验收程序情况,占5分
  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阶段(中间)验收等,都必须按基建程序及时进行验收。凡未经正式验收即行隐蔽、覆盖或进行后续工序施工或投入运行者,均视为不执行验收程序,每违反一次扣1分,重要部位要加倍扣分直至“0'分。

  第三章 施工质量
   一、施工现场管理情况,占5分
  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的现场考察综合评分:①施工组织安排情况,②施工现场总体、平面、立面布局情况,③施工方法合理性。凡存在施工安排有序性差、施工场面布置零乱、施工方法不合理等现象,均要相应扣分。
   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占18分
  1.评定工作开展情况
  凡已完成的单元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及时组织质量评定,并填写相应的质量评定表,评为满分。评定量较少的或质量评定表填写不完整的,相应扣分。全部未评定的该项评为“0'分。
  2.单元工程质量情况
  已评定单元工程的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其中优良品率≥90%者评为满分,优良品率每减少10个百分点扣1分,有不合格的单元工程评为“0'分。质量不合格的单元工程经过补强加固或返工处理,重新评定为合格的,可视为合格单元工程。
   三、试验工作,占16分
  1.外购的构配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要有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现场试验、检查验收,妥善保管的,评为满分。否则相应扣分。
  2.主体工程、重要部位使用的外购材料(钢材、水泥、止水片等)的品质,除了应有厂家产品合格证等资料外,还应做品质复检,分类存放,凡①抽样组数满足规定要求,②强度指标全部符合要求者评为满分。不能同时满足的要相应扣分;凡使用无厂家产品合格证或未经复检者评为“0'分。
  3.当地材料,凡①抽样组数满足规定要求,②分析项目全面者评为满分。两项不能同时满足者要相应扣分。未进行品质分析者评为“0'分。
  4.混凝土,按部位分批取样做混凝土强度试验,①取样组数满足规定要求,②各项技术指标全部达到设计要求。碾压土料,①检测频数达标,②各项技术指标全部达到设计要求。凡能满足以上要求者评为满分,否则相应扣分。
   四、建筑物观感质量,占6分
  凡存在有外观明显缺陷、质量隐患和工艺不规范等现象的,要相应扣分。
   五、质量事故情况,占5分
  质量事故一般按当年进行考核,往年发生的质量事故如已按“三不放过”的要求进行处理,并达到设计要求者可不累计。无质量事故者评为满分。有一般质量事故者要相应扣分。有重大质量事故者评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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