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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边销茶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 2004-12-15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21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等部门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边销茶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边销茶市场管理的意见 
 
  边销茶是我省各族群众传统的生活必需品,边销茶的市场供应和管理是关系到民族团结的政治问题,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边销茶的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边销茶市场也有了新的变化,特别是2004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项目审批的决定》取消边销茶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后,一些生产经营企业无视国家有关规定,大量储存和经销假冒伪劣边销茶,严重扰乱了边销茶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为适应新形势下边销茶市场管理的需要,防止不合格边销茶流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边销茶市场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边销茶联合管理办公室,对我省边销茶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办公室成员由省商务厅、省民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药监局、省供销社和青藏铁路公司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在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省边销茶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假冒伪劣边销茶进入市场。边销茶管理办公室设在省供销社,负责日常工作。 
  二、根据我省实际,边销茶实行准人制度。即对进入我省的边销茶严格上市准人条件,建立健全边销茶人市质量过滤机制,由边销茶联合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凡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能出具与同批次边销茶相符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合格证,由边销茶联合管理办公室开具边销茶专用提货单,允许在全省范围内销售。对检查中有疑问的产品,由边销茶联合管理办公室指定专库封存,并抽取样品送交质检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由边销茶联合管理办公室开具专用提货单,铁路部门凭边销茶专用提货单放货;对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由工商、质检部门依法查扣并集中销毁。 
  三、进一步规范边销茶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各级商务、民委、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边销茶产销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标侵权、无照经营边销茶的违法行为。 
  四、继续完善边销茶国家储备制度。在取消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审批后,完善边销茶储备制度成为加强宏观调控,保证市场供应的重要措施之一。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边销茶销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2]46号)精神,我省边销茶继续实行国家储备和省级储备制度。边销茶的储备要实行专库、专账和专人管理,由省供销社负责组织实施,切实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五、成立边销茶行业协会。由省供销社牵头,适时成立全省边销茶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加强对边销茶经营者的行业自律,引导和规范全省各类边销茶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并积极配合工商、质检等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边销茶作为少数民族特需用品,长期以来一直被国家民委列人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目录,享受国家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各级民委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相关优惠政策在各地区的贯彻落实,共同做好边销茶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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