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监管工作人员哪些行为违法?(2)
www.110.com 2010-07-19 13:57
二、对有本条所列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给隶属于它的犯有较轻违法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公务员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按照本条规定,对于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降级、撤职的处分应当由直属上级机关决定,报任命机关批准后执行。
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犯罪。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是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滥用职权,是指行使了不该自己行使的职权,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擅自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在行使职权时,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或者随心所欲地做出处理决定等等。本条规定的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行为,就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则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本条规定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行为,就是玩忽职守的行为,即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如果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则构成玩忽职守的犯罪。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多人重伤的特别严重后果的;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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