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全生产法 > 安全生产法解读 > 相关法规 >
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4)
www.110.com 2010-07-19 13:49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件是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护品质检机构”)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管理制度、检验工作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是验收认可护品质检机构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护品质检机构应具有第三方公正性,有较先进的护品检验手段,能胜任护品质检机构的任务,符合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应设有相对独立的专职的机构和人员承担护品质检机构的任务,人员的素质和数量应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 护品质检机构内各部门和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并运行有效。
  第五条 护品质检机构应设置综合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检验业务的计划、调度、综合和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护品质检机构要建立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随时检查检验工作质量,审查检验报告质量,并负责《管理手册》的管理。
  第七条 在全体工作人员中,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其中,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 护品质检机构负责人应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及被检产品检验技术和管理业务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护品质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有关的产品标准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测工作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后,方能独立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条 应建立以下各项基本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1.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2.各类人员的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检验样品的抽取、收办、保管和处理制度;
  4.产品的检验、复检和质量判定制度;
  5.检验报告的编写、审核和批准制度;
  6.检验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和保证制度;
  7.检验用药品、器材、标准物质和危险品的领用及保管制度;
  8.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和计量校准制度;
  9.原始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10.检验事故的分析报告制度;
  11.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申报程序和处理制度;
  12.各类人员的培训进修、业务考核制度;
  13.收费管理制度。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