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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从业人员权利的保护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
www.110.com 2010-07-19 13:22

这几日连续关注有关富士康案的报道,发现了一个有趣的新闻焦点转移现象,刚开始引起震动的是3000万的巨额赔偿,然后转向怀疑司法不公,30日则再次重点强调富士康的为富不仁以及相应制约制度的缺失,其中也不乏暗指司法机关“变为通过公权力威慑”的工具。笔者虽然对富士康压制舆论监督的行为深感痛恨,并期望其目的不要得逞,但对此次事件的报道、评论中有意、无意误解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并宣扬一种错误的法制理念以及可能由此给司法实务及法制化进程带来的危害,不得不逆势而言。
媒体普遍质疑的一点是为什么明知诉讼主体(被告)不对,法院仍然立案,为什么要冻结记者个人的财产,并由此一再怀疑法院的动机和公正性。由于本文并非专业的法学理论文章,因此,并不想在此探讨该案诉讼主体是否错误,或该案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
事实上,依据法律规定,诉讼主体是否错误,只能由负责审理的法官或合议庭在经过开庭审理,对比双方证据和理由后才有权作出判断,其他无论任何人或任何机关组织在任何时候作出的认定在法律上来说都不具有效力。因此,诉讼主体是否有瑕疵,并不影响鸿富锦的诉讼权利,也并不影响相关法院受理鸿富锦的诉讼。虽然鸿富锦的诉讼也许是无理的,甚至是别有用心的,但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相关法院就无权拒绝,拒绝受理无理的诉讼并不能彰显法律的正义,只有经过公正合法的审理,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或驳回起诉的裁定才能真正彰显法律的正义,并且能使这正义深入人心,慑服人心。
这里还要罗嗦一下有关诉权的事,实际上,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普遍遇到的都是起诉难,立案难的问题,最怕出现的也是起诉难、立案难的情况,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告状无门”。如果因为这个案件后,媒体或其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道免于起诉的“金牌”,即使只是提高对起诉媒体或其从业人员的起诉难度,那么,又怎能避免其他利益集团不会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同样的待遇,果真如此,又何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处于弱势的底层民众岂非任人鱼肉?这样才是法治化进程的严重倒退呢!
同理,诉讼财产保全并不涉及实体审理,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都有权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而是否批准,法院具有决定性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法律为了防止滥用财产保全申请的权利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特意安排了两个制度进行补救,第一是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保全金额相等的财产担保,第二是规定一旦申请的申请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进行赔偿,因此,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因滥用财产保全权利造成的危害。所以,财产保全的权利并不以申请人在案件实体上是否有理为依据。只要程序合法,那么法院的裁定也是合法有效的。
媒体因为质疑鸿富锦的诉讼动机,因此就质疑法院的保全行为,这一逻辑本来就很勉强,保护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固然重要,但宣扬正确的法律理念也同样重要。在此之前,舆论都宣扬程序正义的观点,也披露了许多未审先判的弊端和造成的恶果,在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的长期艰苦努力下,我国才在司法系统内部以及民众中艰难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但媒体在本案中的舆论导向却有倒退之嫌,以法治化进程的倒退来换取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保护,岂非买椟还珠?
此次事件从中透露出媒体对司法根深蒂固的不信任,也看出媒体相对于司法系统的强势力量,就在30日当天的报纸上,针对媒体的质疑,不仅受案法院表示会“快立案、快开庭、早日审结”,而且还惊动省高院作出表态,司法权力在媒体压力下的被动和无奈可见一斑。
虽然在此次事件中,媒体站在一个无可质疑的道德制高点,但巧合的是,同在30日的报纸第A24版,刊登了一条小小的报道:“美国媒体自责”,内容是美国媒体对在“小美后”被杀案一案中的报道行为进行反省,认为自己“就象以前一样,亢奋的媒体再次活跃得过了头,恨不得自己来判案”。也许这个小小的新闻也值得我们的媒体工作者认真读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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