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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财产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www.110.com 2010-09-03 11:17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财产权益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  妇女享有的与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作了如下规定: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门,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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