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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事故发生的规律(2)
www.110.com 2010-07-19 13:40

电击伤害是导致死亡的第四大常见原因。仔细研究一些工人被电击而死的案例发现,导致此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与带电导线直接接触。

        (2)与带电的吊车设备接触。

        (3)与带电的材料接触。

        (4)与带电的梯子接触。

        以上所列的原因占了所有电台死亡事故的45%。与带电导线直接接触导致死亡占了所有电击死亡事故的20%。吊车臂与带电电线相接触而导致的死亡事故占了所有死亡事故的14%。还有一些发生频率较高的电击死亡事故是由于工地的一些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与空中的带电电线相接触从而导致与这些设备相接触的工人受电击而死亡(这些设备包括:铲车,垃圾装运车,反铲挖土机,水泥搅拌车等)。这一类型的死亡占了所有电击死亡事故的6%。由于还有35%的死亡原因不清楚,所以许多死亡事故仍然不能仔细分析。在一些电台死亡事故中没有现场目击者,所以也就无法描绘当时的情况。在另一些情况下,同一起事故中由于电台而死亡的工人数会不止一个。

        第五类引起死亡的原因被笼统的规为“其他”。它包括了其他所有死亡原因。在此中类型中最常见的死亡原因:

        (1)有毒气体或缺氧造成的死亡。

        (2)个人较差的健康状况。

        (3)火灾。

        (4)溺死。

        以上所列原因占了所有其他死亡原因的73%。但导致这些死亡事故的原因依然缺乏共性。

        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已经概括了一些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及易发生地。雇主应该注意到员工所从事的工作是与那些易发生死亡的原因相联系的。他们也应该就此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工人们的安全。

        三、美国OSHA安全检查的重点

        在美国,要求雇主应该清楚地了解严重伤害事故及死亡事故的起因或诱因。雇主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措施以使工人不至于处于危险的工作环境中。雇主同时应该使公司的所作所为都符合OSHA的相应规定,主要是为了达到一定的安全目标。尽管避免伤害事故是雇主的首要目标,但雇主还应该使公司避免因违反OSHA条例而受到检控或者罚款。由于违反条例所引起的后果一般都比较严重,所以对经常被违反的条例的深刻理解对于雇主来说是十分有价值的。

        对于 OSHA的官员来说在他们检查过程中什么问题或标准才是他们最感兴趣的呢?通过回顾OSHA在检控过程中援用最多的条例,可以获得很多有意义的信息。这些信息是从OSHA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筛选出来的。

        OSHA的数据库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涵盖了 OSHA在视察中所获得的信息,其中有被检控企业的状况,所处地点,所违反的OSHA条例,所受处罚的总额以及与观察相关的其他各种细节。核查那些数据的目的是为了找出那些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从而使得整个建筑业都能够给这些环境以足够的重视。这些有关核查的数据都是1985~1994年收集的。

        特别让人们感兴趣的是在那个时期OSHA安全规则所含的141条中每一条被援用的次数。其中“危害沟通与交流标准”是公司违反次数最多的标准(援用了59183次)。通过分析全部案例,发现有68条中的内容被援用次数超过100次,有56条中的内容被援用次数超过250次,有34条中的内容受援用次数超过1000次。在141条中有31条受援用次数少于10次。

        对于OSHA安全条例所含每一个条款而言,其被援用次数是特别令人感兴趣的;但是另外的一些信息也许会使人们得到更多的启发。可以进一步深入分析某些条款,这些条款不但被大量的援用而且都是严重违反条款。只有当OSHA确认工人处在非常危险的工作环境中或工人的生命确实受到威胁时才会援用有关的严重违反条款。有些条款虽然针对严重违反条款被援用次数很多,但并不一定就是被违反次数最多的条款。在141条中,有36条因为严重违反而被援用超过10次,有7条因为严重违反被援用1次,还有3条从来没有因为严重违反而被援用。

        被严重违反的条款与被违反次数多的条款的分布情况并不一致。认识了这一区别后,针对每一条就可以用相对比率来表示严重违反次数与总的被违反次数之间的关系。那些比率高的条款也就是在所有违反中严重违反次数也较多的条款。它们代表那些在建筑业受重视最不够的安全领域。如果视察的重点要放在对生命构成威胁较大的领域,那么有着较高比率条款所指的领域就是需要更多关注的领域。相反那些有着较低比率的条款所指的领域则是受到了过多关注的领域。例如,对于条例1926,50而言(医疗服务与紧急救助)尽管违反的次数超过了 6000次,但其中只有18%是严重违反事件。“危害沟通与交流标准”(条例1926 59)受到违反的次数是59183次,但其中却有49%是严重违反事件。

        在141条安全条例中,有104条,也就是74%的条款,违反事件的总数中超过50%是严重违反事件。但是,在这些条款中有18条受到严重违反的次数总共也不到10次。

        有些条款时常遭到违反,但却很少遭到严重违反。例如,条例1926.33遭违反次数达到518次,但其中只有8起是严重违反事故。与压缩空气(条例1926 803)、地下爆炸物运输(条例1926.903)及甲醛(条例1926.1148)相关的条例却一次也没有受到严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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