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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小煤窑供用电安全隐患及整治措施(一)
www.110.com 2010-07-19 13:36

一、序

  笔者曾在农网改造过程中到过一乡镇供电所进行质量、进度、安全督办,其中从农网安全角度考虑走访检查了供电所辖区内的几家小煤窑井上专用变压器台区及一部分室外电气设备,当时的感受只觉得设备陈旧、接线混乱。后来,有幸受安监部门聘请,几次到这个乡镇的几家煤矿(也是全县最多最集中的年产6 万吨以下的煤矿区)进行了井上井下全面、细致、认真地安全大检查。所到之处,出于电力职业责任感,着实为乡镇小煤矿供用电管理上存在的安全隐患感到担忧,长时间老是牵挂着在矿上辛苦劳作的矿工们的身心安全。几经思考,笔者在此就检查出的小煤矿供用电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整治措施谈点肤浅认识,仅供乡镇煤矿业主和电气操作人员参考。本人绝非耸人听闻,哗众取宠,只是以此方式提醒和促敦相关人员提高安全用电意识,强化用电安全管理,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尽可能采取一切得力措施,竭力避免触电伤亡、设备毁损及由漏电引发火灾、瓦斯爆炸等安全事故。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1、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直接向井下供电,不符合规程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九章第一节第443条第2款规定:“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湖北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第三项第五条第3款也严格规定:“严禁由地面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直接向井下供电。”众所周知,我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都是三相四线制380/220V和单相制220V电源,即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即TT系统)的三相四线制和工作零线N线与保护地线PE线合一的接零系统(即TN—C系统)的单相供电制。但是这种电源结构形式在煤矿中是绝不允许使用的。然而,我们检查的煤矿情况是:接入井下的电源全部由单个煤矿专用或者几家煤矿共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变压器低压侧供出,用三芯电缆接上三相火线(相电压=线电压=380V)直接接入井下,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合二为一的中性线(即零线)与抽头并接的单根相线(俗称火线,线电压=380V,相电压=220V)连接至简易宿舍、办公及室外用于生活照明。大多数煤矿没有按规定安装使用或改造成中性点非直接接地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井下接入中性点直接接地电源后,因为井下煤石、运煤车、放炮等情况的撞击、碰砸外力,容易作用于用电动力设备而引起设备发生短路、断路和接地等。一种情况是使得设备外壳带电,矿工们极易触及。加之井下特别潮湿的特殊性,皮肤电阻大大降低,人体接触带电设备外壳后形成一定幅值的电压,通过大地回到变压器直接接地的中性点形成电流回路,构成触电伤亡。二种情况是发生砸断(砸乱)电缆,裸露的电缆与大地接触,就通过大地与变压器直接接地的中性点形成电流回路,当电缆短路或者接地的瞬间就会因接触电阻而产生强烈火花,这对于高瓦斯矿井来说,就意味着极有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反之,若是电源中性点不接地,人体接触带电设备外壳或者裸露的电缆接入地面,此时因不会通过大地与变压器电源形成回路,所以不会因触及电或者裸露单相电而伤亡或者产生火花而发生瓦斯爆炸。当然,人体除非同时接触两相或三相火线,在三相电源内部形成闭合回路,或者两相或三相火线短路,人体还是会触电,也会发生火花。但是这种情况,毕竟机率很少,更何况,《规程》和《标准》严格规定,井下电气一是必须使用防爆电器;二是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三是必须使用专用电缆(耐压强度高、导电性能好、具有防潮、防水、防腐、机械性能强);四是必须装设带有接地、过流(短路)、漏电功能的井上井下两级漏电保护器。
  由此可看出不严格遵照规定,随意使用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电源直接向井下供电的危害性、不安全性。
  2、多数矿井没有采用两回路供电或者是名义上的两回路。
  《规程》第九章第一节第441条第1款严格规定: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第5号局长令,决定从 2003年8也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也明确界定:“矿井应当保证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规定煤矿必须两回路供电,目的是为了保证通风机、提人绞车、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及其他工作在一回线路停电时能正常进行,工人能安全撤离,避免发生透水事故和避免因通风机停运而瓦斯、粉尘聚集等。检查中,我们发现,基本上所有煤矿是单回路供电,即或有几家煤矿新购置了汽(柴)油7.5——30kw不等的发电机,也只不过是当停电时用于井上临时生活照明和应付安监部门检查时打开通风风机,而且,所配备的发电机容量极其有限。
  3、备用电源不符合规程规范,安全隐患极大。
  按照《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关规定:(1)用户装设自备电源必须向供电部门申请,经供电部门现场检查审核,符合电力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及其他行业管理规定,经校检、试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2)凡新投运和已投运的自备电源,须在电网与自备电源接口处安装可靠闭锁装置,以防止在电网停电时用户自备电源向电网返送电。在检查中,没有一家煤矿自备电源经过电力部门检查审核、校检试验,均未履行任何申报手续,未做过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检查中发现电网与其自备电源的接口处均没有安装任何可靠闭锁装置,基本上都是用两把三相刀闸断一合一,且既无人看守,也未悬挂任何警告标示牌。这种隐患,因没有可靠闭锁装置,当电网忽然来电,就会因相序、电压、频率不同、不等,不符合并网基本条件而强行短路,必定酿成非常大的事故,其危害极大,轻者会造成自备电源设备和现场其他电力设施设备瞬间毁灭,重者将造成人身伤亡和局域电网崩溃直至整个电网垮塌毁损。
  其次,《规程》、《规定》和《标准》明确规定:备用电源要有足够容量,用于满足因主电源停电时井下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的用电需要。但是,绝大多数安装的备用电源容量极其有限,仅仅只可供通风机和井上生活照明。
  4、由地面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没有按规定装设防雷装置。
  《规程》第九章第二节第459条第1款严格规定:“由地面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及入井的轨道和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我们没有发现一家煤矿按规定在入口处装设任何型式和规格的防雷装置,都是在地面变压器出线上直接用电缆进入,或者先用架空线入到井口处,再用电缆引入井下。一旦遭遇雷击,雷电将沿进入井下的导线直接侵入井下各个工作面,引起人员触雷电伤亡或引发瓦斯爆炸、设备遭雷击损坏等特大事故。
  5、井上井下电气设备没有按规定装设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规程》第三章第5条第1款规定:“井下电器必须装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规定》第13条第2款也明确:“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劳动部于1990年6月发布的《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了漏电保护器安装使用的原则、范围、措施和办法。我们说,装设漏电保护器,把它作为低压电网及电气设备的安全技术保护装置,无疑是弥补直接保护不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间接保护,是防止因电气设备绝缘损坏而漏电,避免或减少触电伤亡事故,预防因漏电而引发火灾事故,保护用电设备,保证供电可靠性,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一项最有效的技术措施。对于煤矿来说,漏电保护器主要用于防止因电气设备绝缘损坏漏电而引发明火发生瓦斯爆炸和避免或者减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并且,因煤矿工作环境特别潮湿,人体绝缘阻抗降低幅度大,电气设备绝缘易受到剧烈影响的特殊情况,因而对煤矿的漏电保护器的选型、配置、功能、额定动作(分断)电流、抗潮湿、防爆性能等要求更高、更全。然而,检查中却不如人意,许多煤矿不仅没有装设地面变压器低压出线侧总漏电保护器,连要求最严格、必须装置的末级漏电保护器的井下每个手持式电动工具(如煤电钻)就没有安装,更不用说二级漏电保护器应装配的如通风机、提人绞车、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等电气设备。所以,一旦发生电气设备绝缘损坏漏电或人体触电,就会造成没有任何保护性地生命财产的巨大伤害和损失。
  6、并非所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都持证上岗。
  《标准》第二项第7条第2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均需取得有培训资质单位培训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规定》第三条也明确:“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但在检查中发现,没有经过专门专业性培训并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能持证上岗的现象仍然存在,而且,也许由于培训体制上的某些弊端,虽已具有资质,但其电工基础知识太薄弱、太欠缺,基本电气及安全技术水平太低,形成所谓“半罐子”电工,若遇到紧急情况时只能是束手无策,只会是“好事不足,败事有余”。因为有现象可以佐证:有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有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有操作电气设备人员,在没有可靠绝缘保护情况下带电进行检修电气设备的等等,而当问及如“中性点直接接地问题”、“两回路供电问题”。“漏电保护器装设问题”、“如何防雷”以及“低压漏电保护装置是否每天需要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当发生触电时该如何急救”等对于煤矿来说特别敏感、有相对一定难度的供用电安全技术问题时,则哑口无言,不知所措。
  7、未严格对受电设备和绝缘工器具作定期电气预防性检修试验。
  《规程》、《规定》和《标准》中均严格规定:受电设备(含保安备用电源设备)必须定期作电气预防性检修试验。但是,煤矿老板告诉我们,他们还不知道要作这样的试验,也还不知道是哪样的试验,要到哪去作试验等等。可想而知,那些电气设备,一进他们“家庭”就“以身相许”,直到“饿死、累死、渴死”而“鞠躬尽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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