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出口货物报关-e-及-t-,他进出境报关-e-(证)填制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进出境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的”,当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代理报关单位和自理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选用报关员并对本单位报关员的报关行为负法律责任”,报关员应“完整准确地填制报关单”;“递交合法齐全有效的报关单证”,不按规定填写报关单将暂停或取消报关员的报关资格。
为了有效地提高报关单填报质量,海关对因报关单填报不实,不属于走私、偷逃税等违法违规性质,而仅影响统计数据准确的行为,规定了罚款或停止报关员报关资格的处罚措施。
(一)填报的价格与实际不符,处以两者差额1·%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二)填报其他统计项目违反规定,按照其商品的到(离)岸价格计算,处以1%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对当事人处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报关单上的统计项目填报不全、字迹模糊不清或乱涂乱改的:对收取工缴费的来料加工装配成品出口,未分别填报原料费和加工费的;对于不同海关统计商品编号或不同产、销国别(地区)的货物,未分别填报的实行集中报关的企业,对不同产、销国别(地区),未分别汇总填制报关单的;
5.报关员对海关的查询未按期作出答复,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动,未及时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从而影响 海关实施统计的;
6.其他填制统计项目不符合海关要求的。
(四)统计项目填报不实,当事入主动纠正或经海关指出后积极采取措施改正的,从轻或免于处罚;拒绝改正填报差错或经海关多次处罚仍不能如实填报的,除从重处罚外,海关可视情节暂停其报关资格和吊销有关报关员的报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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