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赔付率居高不下,除确因价格大战导致保费收入偏低之外,林林总总、难以防范的骗赔始终是难以消除的痼疾;与其他保险诈骗类型相比,车险骗赔金额小,数量多,更难察觉。
诚信的缺失是骗赔产生的社会根源,而保险公司的粗放经营、反欺诈手段的落后和追罚不力,使骗赔者拥有了“低成本的伤害力”。
被识破的骗赔案只是冰山一角。保险业内每年因骗赔流失的车险保费难以估量,这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成为车险提价的间接因素之一。
一:移花接木,方言露真相
2003年6月上旬,因无意间在方言中泄露骗赔“天机”的投保人张某,不得不放弃了对保险公司8万余元的索赔。
2003年4月9日下午,浙江某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由其承保的一辆富康轿车在沪杭高速公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直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造成驾驶员刘某受伤,同乘的王某死亡,被撞护栏严重损坏。
保险公司立即派出理赔人员赴现场查勘,对受损车辆和高速公路护栏进行定损,最后估计此次事故造成的车损、车上人员人身伤害以及对高速公路造成的第三方损失总赔款8万余元。
保险公司始终与车主张某保持联系,询问伤者的病情,并几次上门慰问。然而,就在保险公司准备结案赔付的时候,却发现了重要疑点。
在一次探望受伤驾驶员刘某的时候,理赔人员发现他总是欲言又止,说话支支吾吾,神态可疑。于是在交谈中,理赔人员特意反复询问刘某案发经过及细节,并旁敲侧击地告诉他:“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负全责的,严重的甚至会判刑!”刘某听到这里紧张起来,他用自以为别人听不懂的福建方言对陪在一旁的车主张某嘟哝了一句:“车又不是我开的!”
这一声嘟哝顿时引起了理赔人员的警觉:在本案中,如果车不是由刘某驾驶的,那么整个案件的赔付情况都可能产生变化。为了迫使刘某进一步说出事故的真相,理赔人员继续向他详细描述驾驶员肇事后可能对其自身产生的种种严重后果。
在心理攻势之下,心虚的刘某惊恐万状,尽管车主张某在一旁全力争辩,他还是说出了真相———事故发生时,车辆并不是由他驾驶的,而是由死者王某驾驶的,而王某当时并没有取得驾驶执照!如此一来,根据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车辆由未取得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而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并不负赔偿责任。此时,车主张某哑口无言,只好放弃对保险公司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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