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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选择
www.110.com 2010-07-15 09:38

  摘 要: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有显性保险制度和隐性保险制度。前者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者是没有以法律形式正式规定由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我国现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发展趋势是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过渡。由隐性制度到显性制度变迁,应注意建立旨在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保险制度;采取减少代理问题的保险制度设计;实行有效的监管协调办法。

  关键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制度选择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险体系,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而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件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有显性(explicit)和隐性(implicit)之分,前者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说明或正式建立了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如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Act)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在世界上首次以法律形式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后者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没有以法律形式正式规定或由保险机构提供保险,但往往在事后有政府或者中央银行提供兜底,实际上是由国家财政(国家信用)或者中央银行对银行存款进行担保。

  对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Friedman、Fama、Diamond和Dybvig均认为其可以避免储户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提高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和维护金融稳定,并且他们的一系列实证检验研究也表明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稳定之间确实存在很大的正相关性。而对于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由于政府事实上以国家信用为银行提供保险,在银行陷入经营困境时,一般会干预以保护储户利益,必要时动用财政资金对其进行援助,实现金融体系稳定的目的。为什么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看来明显具有优越性的情况下,隐性保险制度还会在世界很多国家广泛出现?普遍的看法倾向于这些国家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资金匮乏,国家的政策依赖于银行系统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倾斜向一些低回报率但为整个国家发展必需的基础项目。

  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

  由于银行和储户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在存款保险制度下,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这里的道德风险主要是指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下,参保银行预期自己自身倒闭的概率较小,为了谋求利润的最大化,弱化对自身的监管并从事具有更高风险、更大利润的活动。

  在我国目前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存款人把银行信用等同于国家信用,不会对所要存款的银行效益状况和经营风险状况给予太多的关注,其结果必然是银行尽可能的去从事那些具有高额回报的高风险贷款业务。同时,银行监管当局无法通过实施差别保险费率等监管办法来抑制各银行的道德风险动机,而在单一的零费率制下,各银行无需为自己的过度冒险行为承担任何成本。

  三、隐性制度向显性制度变迁的国际趋势与比较

  就中国的现状而言,关键在于我国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其向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过渡过程中,是否会降低银行的道德风险,起到化解金融风险稳定金融体系的作用。吴军和邹恒甫二人对存款保险、道德风险和银行最优监管三者关系进行了模型分析,得出在我国目前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政府对经营失败银行储户赔付率为100%,银行的最优监管水平会随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而提高。因此,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规避道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就显性和隐性这两种存款保险制度而言,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一开始就实行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制度主要出现在一些金融市场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并且其中一些已经陆续正式转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面是部分国家正式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时间表:

  新近建立或改革存款保险体系的国家和地区

  建立的时间

  国家或地区

  2003

  马耳他、巴拉圭、俄罗斯、津巴布韦

  2002

  阿尔巴尼亚

  2001

  尼加拉瓜、塞尔维亚和黑山、斯洛文尼亚

  2000

  越南、约旦、塞浦路斯

  1999

  喀麦隆、中非、乍得、厄瓜多尔、萨尔瓦多、赤道几内亚、加蓬、刚果

  1998

  爱沙尼亚、直布罗陀、印尼、牙买加、拉脱维亚、马来西亚、乌克兰

  1997

  克罗地亚、泰国

  1996

  韩国、立陶宛、马其顿、罗马尼亚、斯洛伐克、瑞典

  1995

  巴西、保加利亚、阿曼、波兰

  四、隐性制度到显性制度变迁中的注意事项

  1. 建立旨在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保险制度

  为了对银行道德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一方面在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实施差别保险费率,对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监管的银行收取较低的存款保险费,引导银行完善自我监控,从内部降低银行成员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有限偿付的存款保险制度,提高广大储户的风险意识与参与意识,通过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做出到哪家银行存款的理性选择,使那些道德风险大经营状况不好的银行被储户所抛弃,利用储户对银行的外部监督抑制银行的道德风险动机。

  2. 采取减少代理问题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

  代理问题是代理人不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事时产生的。因此,解决代理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对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做出明确的界定,并提供相应的外部监督机制。一是要对资金来源、代理人义务和责任以及存款保险组织机构进行规定。二是资金主要由投保银行以保费形式筹集,从而形成保险基金,政府在必要时提供足够的后备基金。存款保险的责任和义务定位在既能保护存款人利益,又能实现有效监管,以减少存款保险的社会成本和代理成本。

  3. 实行有效的监管协调

  尽管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既保护金融体系又保护存款人的措施,但是,保持银行业的稳健经营,仅有存款保险制度是不够的,还要采取其他措施与之相配合,如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中央银行最后贷款支持等。要通过有效的监管检查,监督金融机构建立框架良好的会计制度、贷款评价、审慎的监督,增强透明度,以减少道德风险和代理问题,及时纠正银行业的低效率行为,有效处理资不抵债的问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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