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任意财产损失保险和人身损害保险相互发展的基础上,形成以人身损害保险为主的汽车任意责任险结构。
就交通事故而言,它所可能引起的损害赔偿无非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两部分。财产损失主要包括汽车自身、车上货物、旅客携带的行李、驾车人管理的财产 (如租人的财产、托管的财产)等的损失部分,由于汽车自身所可能导致的财产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障范围,真正属于任意责任险保障范围的财产损失主要包括后三项财产损失。在一起交通事故所可能引发的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主要包括第三者、旅客、搭乘者、驾车人等,与此相应的人身损害保险主要包括自损事故保险、旅客或搭乘者伤害保险、无保险车伤害保险、人身伤害补偿保险等。虽然在任意责任保险中既包括了财产损失保险和人身损害保险,但人身损害保险无论在承保金额、责任限额还是在保费收入方面都比财产损失保险要大得多,在某些交通事故中如在去年底发生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最高赔案——曲乐恒诉张玉宁案中所涉及的574万索赔全都属于人身损害索赔,该案并不涉及财产损失纠纷。在高法司法解释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五项赔偿对受害人能够获得的总赔偿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而在高法司法解释正式实施以后,势必会出现一个任意财产损失保险和人身损害保险共同发展的局面,而人身损害保险必将在未来的汽车任意责任险中居于主体的地位。
3、其他非标准化的汽车责任险竞相发展的趋势。
汽车在给人们的出行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加大了人身、财产遭到破坏的危险性,而且这种危险性还在随着车辆类型和用途的多样化不断加大;另一方面扩大保障范围是现代保险发展的一个新的方向,不断增长的对各种汽车责任保险的需求促使那些难以标准化的汽车责任保险得以竞相发展。在发达国家,这类非标准化的汽车责任保险主要是指那些专门用于特种车辆和不属于常规汽车责任险保障范围内的汽车责任保险,前者如专门用于农业车辆、森林车辆、建筑车辆、拖挂车、赛车、高尔夫球比赛用车、休闲用运动车等特种车辆的责任险种;后者如将处理交通事故所可能引起的替代车服务、各类法律诉讼费用如验尸、调查、诉讼、辩护等费用和代车主与受害人交涉服务等纳入保障范围的责任保险。在非标准化汽车责任保险方面,我国的汽车保险商也作过一些有益的探索,如去年推出的颇受争议的酒后驾车险,今年面对不断加剧的汽车召回事件,又有保险公司准备推出汽车召回险,随着高法司法解释的实施和各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我国其他类型的汽车责任保险也会有一个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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