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领刑受罚的是业务员,保险公司及银行毫发未损,为什么?只因为是国有银行及有######背景的保险公司?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显而易见的事实告诉我们,谁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
综上所述,本案发生的根源,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协议”。没有这样的协议,该案件就不会发生,而协议的主角恰恰是保险公司和银行,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工作”不过是让协议顺利实行而已。按照这个协议,保险公司成了银行的客户,并不是因为需要贷款或存款,只是要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销售提供转帐便利,针对的是银行的储户。按常规,保险公司的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后,是否转帐或者用现金支付的权力是由购买者自己行使的,而有了这个协议,银行储户的转帐权力被银行和保险公司替代了,不用你储户操心,为“存款变保险”打开了方便之门,需要做的就是由业务员完善一套完整的保险手续而已。在本案中,何宇翔也正是这样做的,并且完成了业务,“盗窃”成功,自己也得了该得的部份。如果没有这份协议,他的犯罪能成功吗?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这份“协议”害了他,也害了储户。
有这份协议铺路,保险公司业务员“完善一套完整的保险手续”的方式可以说是五花八门,种类繁多,而且在“银保合作”的背景下,银行职员也积极加入到保险公司的产品推销中去。上网用百度搜索关键字“存款变保险”,可以找到数量惊人的类似案例:云南昆明的郭女士去建行存款,被装扮成银行职员的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推荐“存款三年送保险”蒙骗,以为得到了一份赠送的保险-------“泰康人寿放心理财终身寿险”,后去银行取款才被告之是购买了保险,根本不是送的;家住成都双流的邓先生遇到了一件怪事:其母明明是到银行存款,结果拿回家的却是一个密封的信封:储蓄所的人还告诉他目前千万不要拆开,5年后拿着这个信封到他们的储蓄所就可以领回存款了。疑惑中,邓先生拆开信封一看,才发现存入的那3万元现金“换”得的却是一份3万元的保险单!类似情形不胜枚举,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己去搜索看看。
保险公司和银行的业务员、职员欺诈误导储户“购买”保险,动因来自“业绩”压力。有份工作不易,收入与业绩挂钩,没有业绩,就没有收入,生存都成问题;而另一方面,一旦“办理”了这样一份“存款变保险”,又可以得到非常丰厚的回报和业绩,又是为保险公司工作,推销的是保险公司的产品,因此也就有恃无恐、不顾诚信良心,花言巧语,利用储户对银行的信任,精心对虚假的保险产品进行“包装”。不是帮助客户解读保险条款,而是做什么“演示”,告诉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需要指出的是,不管保险条款如何复杂难懂,其核心内容的实质是永远不会发生改变的。利用银行信誉的虚假欺诈营销,虽然可以得逞一时,但总有一天是会真相大白的。假的真不了,真的也假不了,也只有虚假的东西才需要营销员如此刻意的“包装”,甚至不惜触犯刑律,弄虚作假而为之,而本案正是这样一个极端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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