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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律责任制度的再构建
www.110.com 2010-07-15 09:29

  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体现社会律规范的国家强制力的核心部分。立法的目的是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秩序。而对国家而言,重要的不仅是制定法律,更在于实施法律。若无有效的实施和遵守,再好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建立科学严格的社会保险法律责任体系,不仅是完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内在要求,更是保障社会保险法律正确实施,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需要。

  ■社会保险法律责任类型

  社会保险法律责任是指在社会保险费的稽核、征缴、运行、发放过程中,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果。从责任主体来分,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责任、劳动者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任和其他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指用人单位做出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或未承担相关法律义务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不按期缴纳、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拒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执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等公务的法律责任;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此外,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还规定了“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员”等行为的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不仅用人单位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故劳动者个人不承担形式上的缴费义务,其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明显小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法律责任主要因以下违法行为引发:以欺诈等方法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拒绝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执行监督检查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包括: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法律责任;未将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基金特设账户的法律责任;拖欠、克扣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篡改缴费记录、个人账户记录的法律责任;擅自更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费率的法律责任;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涉及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方主体,但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主体也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如医疗机构、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工伤保险中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情况等。特别是在目前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案件频发,政府和相关部门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法律责任尤其需要重视。

  ■现行社会保险法律责任的缺陷及其表现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法律责任制度以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章“罚则”为基本框架,《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和部委、地方规范性文件作为补充。《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于1999年,至今已有8年,这8年间经济体制变革和劳动保障法律关系不断变化,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意义愈发凸显。原有法律对社会保险法律责任的规定在结构、内容上都存有滞后,阻碍了实际工作的开展。

  “罚则”作为章名不合适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将法律责任规定在第四章“罚则”中,而“罚则”这一名称很难将法律责任的内容涵盖。一般来说,法律责任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由违法的行为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分为补偿和制裁两种方式,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五种。而罚则是对处罚的规定,仅包括制裁方式,以行政、刑事责任为多见。社会保险法律责任恰不应忽视其补偿功能。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不按期缴纳、拒缴、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参保单位、劳动者个人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此,仅用“罚则”作为一章的标题,对法律责任无法做到周延涵盖。

  立法内容单薄,规定不够细化

  现行法律没有将四类责任主体类型全部都考虑进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其配套规定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没有考虑到劳动者和其他主体的社会保险法律责任。如遗漏了劳动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等。此外,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不够细致,存在遗漏。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任中忽略了克扣或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以及篡改缴费记录、个人账户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的责任中忽略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方法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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