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法律责任类型
从责任主体来分,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责任、劳动者责任、社保经办机构责任和其他主体责任。
(一)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指用人单位做出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或未承担相关义务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不依法办理社保登记的法律责任;2.不按期缴纳、漏缴、少缴社保费的法律责任;3.拒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保行政部门执行监督检查等公务的法律责任;4.骗取社保基金的法律责任。此外,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还规定了“未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保费数额;伪造、变造社保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保费”等行为的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不仅用人单位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要承担责任。
(二)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小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故劳动者不承担形式上的缴费义务。其法律责任多因以下违法行为引发:1.以欺诈等方法骗取社保待遇;2.拒绝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部门执行监督检查等。
(三)社保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包括:1.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法律责任;2.未将社保费转入社保基金特设账户的法律责任;
3.拖欠、克扣社保待遇的法律责任;4.篡改缴费记录、个人账户记录的法律责任;5.擅自更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费率的法律责任;6.挪用社保基金的法律责任;7.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行为法律责任等。
(四)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涉及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保经办机构三方主体,但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主体也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如医疗机构、药店等社保定点服务机构骗取社保基金的情况;工伤保险中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的情况等。同时,在目前社保基金违法违纪案件频发,政府和相关部门挪用社保基金的法律责任尤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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