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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的法律责任(2)
www.110.com 2010-07-15 09:29

  (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违法行为所致引起的行政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不同于道义责任,亦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其特征表现为:

  1.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主体的责任 ,即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责任,亦包括相对人的责任。

  2. 行政责任是行政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基于行政关系而发生。具体地说,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法主体在国家行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这是行政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相区别重要特征。

  3. 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它不能代替其他责任,亦不能为其他法律责任所代替。

  (三)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实质意义则在于:民事责任是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的并与一定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

  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它具有本身独有的特征:

  1.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是民事责任的本质特征。所谓民事义务,是指由民法规范或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义务人应当作或不作为。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为前提,如果没有民事义务,也就没有民事责任。但并不是有民事义务就一定会产生民事责任,因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以存在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为依据,如果不违反民事义务,就无民事责任而言。民事义务就其性质来说有两种,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义务的,即由法律强调性规范的禁止性规范规定的义务。对此义务的违反一般构成侵犯责任。另一种是在法律规定的或许可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义务即合同义务,对此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责任。

  2.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性质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财产性质。首先是由民法的任务和调整对象决定的。我国民法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主要任务,以调整平等、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为主要对象。由此决定其调整的方法应与此相适应,即与财产性质相适应。其次是由民事责任的目的决定的。民事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补偿被害人的损失。所以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3. 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由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即强制违反义务的一方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以恢复其被损害了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

  4. 民事责任的范围与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大小相适应。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与价值规律相联系,并以商品货币形式表现的财产关系,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这就决定了恢复受害人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的民事责任的范围必须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和损失的大小相适应。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造成损害的结果不同,适用的责任形式应有不同,造成财产上损害,适用财产赔偿的形式;造成非财产上的损害,则主要适用非财产的责任形式;二是指造成财产上损失的,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损失多少就赔多少。

  民事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民事义务的复杂性,由此而生民事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节、方式、性质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别,不可能要求不同情节、性质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

  三、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依法对违法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性处罚措施。因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根据违反不同的法规,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由此产生的法律制裁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一)刑事制裁。前已述及,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之相适应的刑事制裁的刑罚也有许多,归结起来有八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我国第一章“法律责任”中的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末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2. 保险公司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

  3. 或者在其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

  4.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末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

  5. 违反保险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

  6. 违反保险法规定,末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营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

  7. 对不符合保险法规定条件的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对不符合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8.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保险来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面犯罪的。

  (二)行政制裁。行政责任可以分类两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虽然都属于行政责任,都是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的制裁,但两者之间存有很大的差别。

  第一,制裁的依据不同。行政处分是依据国家有关奖惩工作人员、职工的规定以及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的;行政处罚则是依据国家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的。

  第二,决定制裁的机关不同。行政处分,主要是由本单位或者本单位的上级机关进行的;行政处罚则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进行的。

  第三,制定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主要是针对本单位的内部人员;行政处罚则是针对整个社会的。

  第四,当事人制裁不服的申斥途径不同,行政处分,当事人不服的,只能向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申诉,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行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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