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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的法律责任(4)
www.110.com 2010-07-15 09:29

  (7)末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在我国保险法“法律责任”章规定的“责令必须作为”处罚的形式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责令予以撤换等。

  A. 保险法“法律责任”章对下列行为规范了“责令改正”处罚方式:

  1.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2. 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3. 违反保险法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4. 违反保险规定,末经批准,擅自变更保险公司的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等事项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5. 违反保险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1)末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2)末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末到期准备金或者末按照规定提取末决赔款准备金的;

  (3)末按照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的;

  (4)末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5)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6)末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7)末经批准合并、分立的;

  (8)末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9)末按照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

  (10)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11)拒绝或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12)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13)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B. 保险法律“法律责任”章对下列行为规定了“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的处罚方式:

  违反保险法规定业务的,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

  C. 保险法“法律责任”章对下列行为规定了“责令予以撤换”的处罚方式。

  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末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予以撤换。

  D. 保险法“法律责任”章对下列行为规定了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处罚:

  1. 违反保险法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 违反保险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1) 末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2)末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或者末按照规定提取末决赔款准备金的;

  (3)末按照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的;

  (4)末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5)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6)末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7)末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保险法“法律责任”章对下列行为规定了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吊销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处罚: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或经纪业务许可证。

  E. 保险法“法律责任”章对下列行为规定了“予以取缔”的处罚:

  1. 违反保险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2. 违反保险法规定,末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F. 保险法“法律责任”章对下列行为规定了“警告”的处罚: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末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警告。

  (三)民事制裁。是指违反民事法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引起的民事责任等等。公民或法人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可依据具体情况,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如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还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和拘留。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种。违约责任是指因违反保险合同义务的侵害债权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对违约责任作了专门规定,我国保险法法律责任亦对违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即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保险法都 对此人了规定 。保险法第144条规定,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即侵权的概括规定。

  由此条不难看出,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行为必须具备违法性。这是保险活动当事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决定性条件,行为不违法,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对其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所谓行为,即人们的有意识的活动。所谓违法,从广义讲包括形式上的违法,(不法行为)和实质上的违法(不当行为)。狭义的违法,即形式上的违法。违法行为可能是作为,亦可能是不作为。违反不作为义务的行为,是作为的违法行为;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即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第二、行为必须造成损害事实。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侵犯保险法上的民事权利、违反保险法上的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在许多情况下,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后果,所谓损害,即为权利的圆满状态与实有状态之差。没有损实事实,侵权民事责任亦无从而生。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法律只规定违法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亦就是必须是违法行为与损失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才承担民事责任。反之,损失后果的发生与违法行为无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就不承担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他们之间所存在的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当研究因果关系的范围,把原因和条件区别开来并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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