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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
www.110.com 2010-07-29 16:09

 

文号 [1994]财税字第09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94-12-16

 状态: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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