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
│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20 │
├────────────┼─────────┤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20 │
├────────────┼─────────┤
│ 饮食服务业 │ 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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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娱乐业 │ 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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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行业 │ 10—30 │
└────────────┴─────────┘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
税所得率。
第十条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一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前款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准予知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第十五条 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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