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纳税申报 > 纳税申报方式 >
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答问全文(9)
www.110.com 2010-07-30 15:17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十七、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的所得时,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的所得,按税法规定须申报纳税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取得所得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十八、纳税人能否改变纳税申报地点?

  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十九、纳税人能否延期纳税申报?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三十、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哪些服务?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二)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三)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四)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