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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保障与个税自行纳税申报
www.110.com 2010-07-30 13:14

  一、问题提出——从一个学者的观点说起

  200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无论是否已足额缴纳税,均需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个税申报。这是我国第一次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以下简称自行纳税申报)。截至2007年4月2日,全国自行申报人数为160万左右。权威部门在此之前曾经预计,全国将会有600万到700万人在自行纳税申报人群之列。与此相较,目前已经申报的人数仅仅达到了预期的四分之一左右,自行纳税申报初次试水遇冷。

  感慨之余,是理性的反思。对于纳税申报遭遇尴尬的原因,众说纷纭。不过,一旦谈到个税申报,人们便会不自觉地论及纳税人意识。其中,某位学者提到,“那么多人不申报个人收入,原因的确很多。其中首要是人们还缺少纳税意识和法治意识。”对于这一观点,笔者持质疑的态度。[1]

  纳税人意识不高是个税申报的首要原因吗? 本文试图沿着从问题到解答、从假设到论证这一分析路径,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探究个税申报不利的根本原因,对该学者的观点做出个人回应。

  二、理论分析和假设的提出

  自行纳税申报[2]与核定征收相对应,在国外称为自我评估(self-assessment),其含义是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提交纳税申报表,并自行缴纳税款的纳税方式。[3]在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中,应纳税额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申报予以确定,只是在纳税人未自动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情况下,才由征税机关加以更正决定或行使处分权予以确定的方式。[4]

  只有准确把握纳税申报的本质,我们才知道我们应当往何处走,才能客观地审视我们现在是否偏离了应有的轨道,才能明了我们将如何设计前行的路线。自行纳税申报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本文将以探讨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为切点,在此基础上探究自行纳税申报的本质,从而提出理论假设。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由人民主权到纳税人权利

  税收法律关系是发生于纳税人和国家之间以公法性质的税法支配而形成的关系。[5]凡论及税收法律关系,人们往往探究其性质,而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决定税收法律关系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6]因此,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争论实质上反映了不同学者对其本质的认识的不同,这也正是分歧的关键所在。本文无意陷入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争论之中,只是提炼争论的核心问题,以此发现税收的本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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