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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疾人企业所得税税有优惠的审批(3)
www.110.com 2010-07-30 17:41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享受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变更申报

  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

  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7)政策优惠执行时间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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