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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交通、邮电等行业的主要税收优惠
www.110.com 2010-07-30 14:45

 1、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电力建设基金、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的基金和收费,可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2、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税。

  3、从事能源工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和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客运)得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其中,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企业在上述减免税期满之后,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十年中,还可以按照其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4、在国务院规定的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项目的,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经过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税。

  6、外国企业为中国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提供专用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7、铁路线路、飞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规定的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以上的地区,可以按照每平方米2元征税;平均税额标准不足5元的地区,可以按照1.5元征税。

  8、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和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可以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9、民用航空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飞行区周围的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和场外道路用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如果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定期减税或免税。

  1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企业可以暂免征收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

  12、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票价偏低的,可以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

  13、能源工业、交通运输业和邮电业的绝大部分设施(如铁路、港口、机场、邮电通信设施等)和节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

  14、在中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机器、设备和材料;在中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且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和材料,可以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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