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厂转型享税收优惠
www.110.com 2010-07-30 14:45
2009年7月16日,下发《来料加工装配厂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财关税〔2009〕48号)规定,该文件对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明确的限定条件。自2009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来料加工厂以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
应注意的是,对以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备案的不作价设备以及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备案但在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按现行政策规定,除新成立的法人企业所从事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条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的优势产业项目外,一律照章补征关税。
所以,该企业只有符合上述规定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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