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明确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问题
www.110.com 2010-07-30 14:45
近日,为了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文件。
文件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 上一篇:农作物秸秆添加蜂窝煤销售可否享受优惠
- 下一篇:税总明确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问题
相关文章
- ·税总明确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问题
- ·税总明确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问题
- ·税总明确环保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问题
- ·税总明确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问题
- ·税总明确环保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问题
- ·税总明确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问题
- ·税总明确环保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问题
- ·税总明确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问题
-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优惠政策有何规定
- ·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
- ·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明确
-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
- ·财政部国税总局明确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 ·税务总局发通知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 ·软件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 ·投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
-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 ·软件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