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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债、房产投资、转移土地、房屋交换如何
www.110.com 2010-07-30 16:26

(一)资料

    甲企业发生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业务:

    1.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块,支付出让金200万元;

    2.某单位因无力偿还甲企业债务,双方协商,该单位以自有原值为50万元的房产抵偿甲企业60万元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需要,甲企业用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与另一企业价值170万元的房屋交换,支付差价款70万元;

    4.购买房屋一幢,成交价格为800万元;

    5.接受某国有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房产市场价值为140万元。

    (二)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甲企业应纳契税额。(当地政府规定,契税适用税率为4%)

    (三)解答

    甲企业应纳契税计算如下:

    1.税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按照成交价格计算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200×4%=8(万元)

    2.税法规定,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均应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60×4%=2.4(万元)

    3.税法规定,房屋交换包括房屋使用权交换和房屋所有权交换两种。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交换,双方交换房屋的价值是相等的,免纳契税,其交换价值是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70×4%=2.8(万元)

    4.应纳税额=800×4%=32(万元);

    5.税法规定,以房产作价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的行为,应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140×4%=5.6(万元)

    综上,甲企业应纳契税总额=8+2.4+2.8+32+5.6=5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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