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或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复印件(三份)
(11)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和车船情况登记表(三份)
(12)《纳税人注册地、生产经营地调查表》
(13)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如纳税人税务登记补充信息表)
5、外国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承包商、外国银行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1)营业执照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三份)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税务登记表(四份)
(4)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及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
(5)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证明原件(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6)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复印件
(7) 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或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复印件(三份)
(8)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和车船情况登记表(三份)
(9)《纳税人注册地、生产经营地调查表》
(10)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如纳税人税务登记补充信息表)
6、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上海办事处、上海分公司、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各类学校、培训机构):
(1)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三份)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3)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4)加盖企业公章的税务登记表(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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