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工作规程
www.110.com 2010-07-30 14:51
1.2 工作规程
1.2.1 设立登记
一、资料接收
负责接收纳税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下列资料:
(一)《税务登记表》(DJ001-DJ006);
(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DJ007);
(三)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核准执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五)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七)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八)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九)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审核
(一)管辖权限
纳税人不论其核算形式和隶属关系,均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和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二)审核资料
本岗审核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合法,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WS002)核实资料种类和数量,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三)与内部信息比对稽核
1. 利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等信息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
2. 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与已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重码问题。
三、核准登记
(一)据实核定《税务登记表》(DJ001-DJ006)中各项内容,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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