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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工作规程
www.110.com 2010-07-30 14:51

  1.2 工作规程

  1.2.1 设立登记

  一、资料接收

  负责接收纳税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下列资料:

  (一)《税务登记表》(DJ001-DJ006);

  (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DJ007);

  (三)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核准执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五)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七)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八)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九)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审核

  (一)管辖权限

  纳税人不论其核算形式和隶属关系,均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和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二)审核资料

  本岗审核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合法,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WS002)核实资料种类和数量,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三)与内部信息比对稽核

  1. 利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等信息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

  2. 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与已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重码问题。

  三、核准登记

  (一)据实核定《税务登记表》(DJ001-DJ006)中各项内容,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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