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3)
www.110.com 2010-07-30 14:54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分局或稽查局的检查,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和伪造。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从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分局,并在经县局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遗失声明向分局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具体时间和要求按上级税务机关的通知办理。
第十三条 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应对其进行是否属非正常户的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并按《征管法》及细则的规定追征应纳税款。纳税人非正常户的认定,按市、县局《纳税户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由分局填报认定审批表审定,报征管科和税政科备案或复核。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分局应建立税源台账或微机分户台账,进行定税或建账管理。纳税人经营地址在县内各分局之间发生变化的,原主管分局应及时调整或注销税源台账或微机分户台账,并将有关资料及征管情况传递给迁入地的主管分局。
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信息应确保真实准确,并定期与国税工商开展信息交换,发现登记信息内容与国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应及时核实调整。
第十六条 对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行为,按《征管法》及细则和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税务征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临澧县地方税务局税务人员岗位职责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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