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税务管理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临澧县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3)
www.110.com 2010-07-30 14:54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分局或稽查局的检查,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和伪造。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从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分局,并在经县局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遗失声明向分局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具体时间和要求按上级税务机关的通知办理。

  第十三条 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应对其进行是否属非正常户的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并按《征管法》及细则的规定追征应纳税款。纳税人非正常户的认定,按市、县局《纳税户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由分局填报认定审批表审定,报征管科和税政科备案或复核。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分局应建立税源台账或微机分户台账,进行定税或建账管理。纳税人经营地址在县内各分局之间发生变化的,原主管分局应及时调整或注销税源台账或微机分户台账,并将有关资料及征管情况传递给迁入地的主管分局。

  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信息应确保真实准确,并定期与国税工商开展信息交换,发现登记信息内容与国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应及时核实调整。

  第十六条 对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行为,按《征管法》及细则和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税务征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临澧县地方税务局税务人员岗位职责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处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