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件、资料不真实的,当即退回。
4.4审核
4.4.1税收管理岗
对换证情况进行审核,在征管软件中提交处理。
4.4.2属地分局(所)长岗
对换证情况进行审核,在征管软件中提交处理。
4.4.3征管(业务)股长岗
对换证情况提交处理并核准。
4.5证件核发和处理
4.5.1验证
验证的,由办税服务厅在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上加贴验证徽标,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原登记表上加盖“验讫”章戳,标注验证时间。
对在验证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以及公告办理期限结束仍未上门申报办理验证的,由属地分局(所)按照《税务行政处罚作业指导书》进行处罚。
4.5.2换证
换证核准后,办税服务厅受理岗打印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按下列标准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a)正本内芯(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3元;
b)副本内芯(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3元;
c)副本封皮(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4元;
d)正本外框(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10元。
4.6登记表管理
登记表在验证、换证后,一份留属地分局(所)保存,一份由税收管理岗直接送达或由办税服务厅转交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5.0工作标准
5.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按规定受理验证、换证资料,受理后即时在征管软件中录入提交;受理验证资料时发现纳税人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通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5.2税收管理岗:按规定进行调查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在征管软件中进行处理提交;对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办理验证、换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及时通知与督促办理。
5.3属地分局(所)长岗: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提交。
5.4征管(业务)股长岗: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提交,并核准换证、验证。
6.0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6.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
6.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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