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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
www.110.com 2010-07-30 15:03

  1.0目的

  规定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户籍资料的真实性。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换证、验证的管理。

  3.0职责

  3.1各级地税局机关负责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工作的对外公告;

  3.2办税服务厅负责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的受理、资料初审和加贴验证徽标、加盖验讫章戳;

  3.3属地分局(所)负责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具体情况的核准。

  4.0工作程序

  4.1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的统一规定,在开展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前,各级地税局机关均应对外进行公告,公告验证、换证的时间等要求。

  4.2申报

  4.2.1验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地税机关公告的期限内,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税务登记验证登记表》,附送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和原登记表。

  纳税人验证时,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需进行变更税务登记。具体事项按《变更税务登记、申报方式作业指导书》办理。

  4.2.2换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地税机关公告的时限内,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税务登记表》或《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或《扣缴义务人登记表》,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a)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和原登记表;

  b)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c)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d)法定代表(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

  e)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

  如果涉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则只提供相应的证件、资料。

  4.3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相关表格和附送的有关证件、资料并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证件、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初审后视不同情况处理:

  a)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证件、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将验证、换证内容即时录入征管软件,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b)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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