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持有关证件、资料,县(区)局一式两份,市区一份,依法向所属管理分局管理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属管理分局管理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属管理分局管理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①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②国税机关发放的有关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防伪税控设备等); ③主管部门、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及复印件; ④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国税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前或者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属管理分局管理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征收分局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①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②国税机关发放的有关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防伪税控设备等); ③变动生产、经营场所的主管部门、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及复印件; ④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所属管理分局管理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①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②国税机关发放的有关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防伪税控设备等);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文件、资料;④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企业改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①宣告破产的;②被兼并、合并企业取消法人资格的;③纳税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发生变更的;④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情形。
企业应当自有权部门批准改制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管理分局管理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债权债务的清理文件、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票证的证明以及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改制企业办理注销手续,必须清缴全部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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