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慈城古镇新区道路连接线及排涝设施工程(一横道路、一纵道路)]
慈城古镇新区道路连接线及排涝设施工程(一横道路、一纵道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批准(国土字函[2005]693号),慈城镇山西村的大周家、小周家自然村部分房屋及其附属物将拆迁。为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依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被拆迁村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
慈城镇山西村大周家、小周家自然村的部分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
(一)被拆迁人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并经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权后的房屋。
前款所称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
2.农村村民建房批准文件;
3.村镇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属于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前建造的房屋的,需村民委员会出具并经镇人民政府核实的证明文件。
5.区土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
(二)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安置户,其享受低限安置面积部分按物价、国土、房产部门公布的砖混二等住宅基本造价购买(现公布的为880元/㎡)。
(三)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住宅用房的,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夫妻双方在拆迁范围内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两本户口簿的视作一户。
(四)未经区级以上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时按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安置。但对利用合法住宅从事生产经营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屋,其补贴费标准按非住宅一次性经济补贴费相应标准减半计算。
(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不作安置依据,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三、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一)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应拆未拆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二)拆迁出租(出借)的房屋,对承租人(借住人)不予补偿和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三)虽具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予计入安置人口。
四、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
本次被拆迁合法住宅用房(以下简称被拆住房)的补偿安置,实行调产安置,也可以实行货币安置;被拆迁人可以安置二套及二套以上的,还可以实行调产安置与货币安置并存的方式。
1.调产安置。调产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
调产安置实行被拆住房合法建筑面积250㎡以内(含250㎡)拆一调一并结算差价的原则。每户总靠、扩档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0㎡。
(1)对于本村村民及就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用房与被拆住房的差价,根据被拆住房结构及建造年份,分别按下列规定补差。
A: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批准建造的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差为零。
B: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前批准建造的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差为40元。
C: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批准建造的砖木及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差为40元。
D: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前批准建造的砖木及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差80元。
靠档部分面积每平方米按被拆住房货币安置补偿资金标准的25%结算,扩档部分面积每平方米按被拆住房货币安置补偿资金标准的50%结算;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被拆住房建筑面积的,缩小部分面积每平方米按货币安置补偿资金标准扣除应支付的差价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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