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告与可诉性
www.110.com 2010-08-25 15:09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长期以来,拆迁公告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争论不休,这直接关系到是否具有可诉性,目前,比较积极的做法是,如果公告针对特定被拆迁人对象,具有补偿安置等权利义务内容的,可以对此提起行政诉讼,也有了判例。若仅有拆迁时间、范围、期限等事项的公告,规定不是很明确,法院一般不受理。- 上一篇:国务院:补偿不到位不得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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