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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烟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www.110.com 2010-09-03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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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对《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市辖区的房屋拆迁实施统一管理。各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并完成房屋拆迁。”

  三、第六条修改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根据拆迁范围内应拆迁房屋评估确定。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50%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80%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应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定银行专户存储前款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依银行、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约定的程序支付相关款项。”

  四、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但超过规定期限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前款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职工人数的确定,以交纳劳动保险的实际工作人数为准。”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超面积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或就地回迁,按原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结算结构、成新差价。超面积应交纳超面积安置费。超面积安置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直管住宅(代管住宅)承租人按评估价交纳,出资人拥有投资部分的产权。评估价参照区位指导价估出。

  房屋重置价每建筑平方米:钢混结构一等800元,二等750元;砖混结构一等640元,二等590元,三等500元;砖木结构一等650元,二等595元,三等545元,四等490元;简易结构210元。

  房屋重置价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

  七、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货币补偿由根据区位指导价作出的房屋评估价、附属设施评估价组成。评估时应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质量、朝向、配套、楼层等因素。”

  八、第十四条修改为:“住宅货币补偿区位指导价为:

  芝罘区:

  区位级别 最高限价(元/m2) 最低限价(元/m2) 平均价(元/m2)

  一级区位 3200 1730 2465

  二级区位 2100 1580 1840

  三级区位 1580 1130 1355

  四级区位 1280 880 1080

  五级区位 1040 680 860

  莱山区:

  区位级别 最高限价(元/m2) 最低限价(元/m2) 平均价(元/m2)

  一级区位 1800 1580 1690

  二级区位 1580 1280 1430

  三级区位 1380 1040 1160

  四级区位 1130 880 1005

  五级区位 1040 680 860

  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宅货币补偿区位指导价由各区提报市政府公布。

  住宅货币补偿计算公式:

  住宅货币补偿费=房屋评估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附属设施评估价。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

  市辖各区各级区位地段划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各县市各级区位地段划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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