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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房屋拆迁问题与对策(3)
www.110.com 2010-07-03 16:15

  一是货币补偿方式,货币安置补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拆迁一种新的安置方式,通过货币支付形式把被拆迁房屋户的安置房屋推向市场。补偿费用除了包括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费,土地使用权外,还应包括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学者茅以轼认为必须提高现行的补偿标准,他建议应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再加10%比较合适。④货币安置补偿标准要以原地搬迁实物安置标准作为测算的主要依据。从价格上给房屋使用人一次性购房款额应达到本地段安置房的成本价比为合理。

  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拆迁人一般应按房屋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补偿,因此拆除自有自用的私有房屋,拆迁人按上述除一次性货币购房款外还应给一笔拆除房屋补偿费。同时对被拆迁房屋户的这种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买断”方式,要建立相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体制,保障农民拆迁户应享有的权利。现在白沙村中村民很多是搞副业养猪,养鸡等等,因此建设了很多设施和建筑,在补偿时应对此部分建筑给予相应的补偿,同时,由于村民房屋拆迁只是得到一次性的货币补偿,而没有生活保障,因此,当地政府应根据情况建立起符合村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体制,使村民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是在住房安置时,要坚持让利于民,最大限度地考虑被拆迁人的利益。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想方设法确保被拆迁户拆迁安置后的实际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要注意照顾村中不同需求对象对住房置换面积的多样性需求。农村房屋拆迁需要取消以户籍及有关条件要求为硬性标准的规定。要根据具体面积和人数来安排,在安置标准上可以这样:(1)一至二人户,原面积不足40平方米,安置面积为40平方米;原面积在40至80平方米,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2)三人户,原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原面积在50至110平方米,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为超过11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110平方米。

  (3)四人以上户,原人均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15至35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35平方米安置。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其原住宅房的建筑面积,这样就可以很好地照顾到不同家庭的情况。例如,对单身老人或老龄夫妇群体来说,原有面积大都在100平方米左右,还给他原有住房面积,置换成两套住房,一套自己使用,一套出租流转,可以辅助解决养老生计。他们虽然享受医疗和养老保险,但已经完全失去社会工作能力。实践证明,以这种的置换方式,能够有效化解相当一部分农村老人的生计困难。再比如,对身边有婚龄子女同居的农民,也应考虑到他们子女的婚嫁住房需要,适当调整和加大置换面积。还有,为了保障农村独生子女国策的长效实施,住房置换也应体现某种优惠等等。

  另一方面对村中那些生活有特殊困难的被拆迁户要采取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使他们亲身感受到党的政策的温暖,千万不要动不动用法律法规吓唬人,要以一个平常心进行换位思考。在建立被拆迁房屋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规定对被拆迁房屋农民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包括以往历次征地已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凡符合要求和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允许其按照有关规定申办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可设立住房保障线,对被拆迁的特殊困难户给予照顾,规定被拆迁农民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房总价,拆迁人应当将其拆迁补偿款补足到这一标准,保证每一户被拆迁农民至少都能得到一套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是对于土地征用拆迁房屋的补偿,可以采用“分年补贴”建立“以土地换社保”的新机制,建立起以土地经营权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让农民拆迁户以土地入股的方式,使农民成为集体资产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股民,赋予了农民长久拥有集体资产股权和分红权利,而不至于有些农民用完补偿费,使日后的生活失去了经济来源,成为“贫民”。这种“分年补贴”的长久保障方式,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生活。总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应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地补偿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三)在政府行为上,要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必须从商业性的拆迁活动中完全退出,要转变观念,改变直接进行房屋拆迁或者代替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的错误作法。政府专心扮演裁判员的角色,切实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拆迁管理部门要与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分离,确保拆迁管理部门独立、公正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即使是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也应当成立项目法人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去承担,主管部门决不能直接充当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拆迁。总之,村中房屋拆迁时,本地政府都要以正规程序来进行,有相应部门管理。

  二是对于大旺本地政府转授权行政方面,要严格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行政机关。按照《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对民事基本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调整只能由基本法律调整。《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只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从法理上说,拆迁房屋应由宪法等相关的上位法作出规定,并符合严格的法定条件。把本应由上位法规范的拆迁事项应该用上位法自行规定来实施,不能移位于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财产。

  三是地方(如白沙村当地政府)得到行政授权行政中,可以建立起法治化的利益表达机制,把农民的利益表达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提高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对于上访的农民要耐心积极对待,使农民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又能使政府行为受到严格规范。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占比例较大的中国,完善农村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需要政府,社会,人人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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