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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法律问题(3)
www.110.com 2010-07-05 09:14

  (3)如何确定补偿?

  笔者认为,确定补偿的原则性标准为:本着自愿协商的精神,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市场交易价格就补偿事项签订协议,但是,还要继续沿用《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将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以及保证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比拆迁前低作为保底性标准。对补偿事项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协议或者由法院指定市场评估机构对房屋做出价格评估。同时还要规定,评估机构如果与拆迁人或者被拆人恶意串通,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时,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如何在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利益?

  除了在实体方面做出规定以外,还要从程序方面加以保证。而依据现在的法律程序,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前,当事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请求保障自己的权利,只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应该在程序方面做出改进,增加民事诉讼的程序,比如住户对于是否为公益拆迁存在异议时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决定强制拆迁否;强制拆迁后,如果仍然没有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主张自己获得补偿的权利;非公共利益拆迁中对于民主决议存在异议的也可以针对决定过程及结果提起民事诉讼;等等。

  (二)行政

  政府应该正确定位,加强服务功能,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最大限度范围内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另外,政府应该将拍卖土地取得的价金主要用来补偿拆迁户,而不是通过扣减拆迁款的方式来达到政府营利的目的。

  (三)司法:

  双方当事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产生纠纷时,法院应该严格依照法律,并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出裁判。另外,“积极探索行政案件诉讼协调新机制。特别是对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要注意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以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协调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0]

  五.结语

  笔者真诚希望立法机关以本案为契机和转折点,尽快制定颁布《物权法》司法解释,政府调整好自己的定位,真正做到为民服务,法院发挥公正裁判的作用,协力解决拆迁问题,切实保护好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6] 《最牛“钉子户”事件如何收场———众专家激辩重庆“钉子户”事件》,《南方周末》,2007年3月29日,//www.folkchina.org/user1/62/archives/2007/8214.html,访问时间2007年4月3日

  [7] 姚佐莲,. 《公用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标准——美国判例的发展演变》[J]. 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1).

  [8] 姚佐莲,. 《公用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标准——美国判例的发展演变》[J]. 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1).

  [9]叶林:《物权实现的民主机制亟待积极探索》,《法制日报》,2007年3月27日,//news.sina.com.cn/c/pl/2007-03-27/083212622634.shtml 访问时间:3月31日上午10点

  [10] 肖扬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最大限度协调处理拆迁问题》,200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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