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来提出离婚,要将所有房屋补偿给女方。”最近,宁波一对夫妻因这份婚前“忠诚协议”对簿公堂。最终,法院认为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妻子小林(化名)徒守一份落空的“忠诚”。
一纸契约,到底效果有多大,是否能让婚姻得以永久、让两个人彼此忠贞,永不背叛;怀揣一纸契约便能约束得了大脑中的波动,精神出轨能否算是不忠诚?或许,婚前忠诚协议,本身就是充满矛盾的伪命题。
当契约精神与道德忠诚纠缠的时候,到底是人的法律意识进步了,还是人的道德情绪退步了呢?而现实生活中,婚前忠诚协议,目前有许多年轻人在实践。它的存在,却让我们深思其存在的意义,深思其发展的必然和必要。
彼此对爱情的坚守比“忠诚协议”更重要
从上述两个婚前“忠诚协议”的现实文本来看,“甲方”全都是男性,也就是说,发生婚外情的主角已经基本锁定,假想为男方。在这种框架下,男方成为了“忠诚背叛的假想敌”。
其一,这一点是不平等的。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得到,在签署这份协议的时候,肯定都是女方首先提出来的,而且是不容置疑地要求甲方,在婚前要先签字,才能放心地走进民政局。如果站在男女完全平等、公平的立场上,这明显对甲方是不公平的,而且对神圣的爱情也是有所玷污的。
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增加婚姻的成本,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
其二,“忠诚”的标准不清晰。如果标准就是“越轨”,就是男方与其他女人发生性关系,可见,协议排除了当下甚为“流行”的精神出轨。精神出轨古已有之,尤其现在网络发达,网友、博友、微博友、Q友等名目繁多,使精神上的红颜知己遍网都是。据说,现在“暧昧短信”、“暧昧Q Q”也能成为法院取信的证据之一。
或许,彼此内心坚强的忠诚比表面强悍的“忠诚协议”来得更重要一些。
迄今为止,关于已经签署了婚前“忠诚协议”而离婚上诉的案件中,基本有两个判定的方向。一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法院判令违反“忠诚协议”的男方赔偿女方25万元。这是《婚姻法》修改后,道德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
另一个案例就是,文章开头提到的宁波这对夫妻因婚前“忠诚协议”对簿公堂,而法院认为协议不受法律保护,赔偿一事化为乌有。
针对大致相同的违反“忠诚协议”而索赔的案件,法院会有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这说明这样的社会现象的确是值得反思的,不管是在法律范畴还是道德领域,或是在法律与道德相接的领域之内,都有其针锋相对的观点。
协议范本
对婚姻的背叛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与异性发生亲密关系;与异性关系暧昧;与异性接触频繁;已造成不良影响,危及家庭稳定。
甲方(男方)感情的遗留问题,应具有特殊性,特列此项,若违反以下三条中的任何一条,视同背叛性质,处理由乙方决定:甲方与前女友,不得有其他任何联系;如非联系不可的情况下,须事前告知乙方,乙方有知情权,并征得乙方同意,方可。甲方不得与前女友及其家人有任何经济往来。
如有违反,甘愿按以下惩罚性办法解决。感情上,结束婚姻关系。经济上,背叛方净身出户。子女抚养,被背叛方有优先决定权。
甲方和乙方婚后,甲方如果有行为上越轨(以和其他女人发生性关系为标准),甲方必须无条件同意离婚,共同财产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执行分配。另外,甲方须对乙方进行额外补偿,以结婚时间长短计算,每年两万,以此累计。
双方离婚后,若有孩子,其监护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必须支付孩子学费到其学业结束为止,甲方对孩子探视权由乙方决定。
[正方观点]
忠诚协议对婚姻稳定有积极作用
国浩律师集团律师方祥勇
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成本。只是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双方承担的是道德义务。而道德成本对于个人来说毕竟是隐性的,是不确定的。一旦签订了协议,就将隐性化的道德成本显性化了,他(她)很可能就会三思而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反方观点]
忠诚,是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
北京大学婚姻法专家马忆南
根据《宪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可见,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从现代社会权利结构看,个人自由、私生活的隐私权要高于配偶身份权。《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专家点评
黄家良:众慧教育咨询中心首席导师,国家高级心理咨询师,身心灵成长导师
婚前“约法三章”比婚后的“悔过书”要好得多
问:您如何看待眼下的婚前“忠诚协议”现象?
答:这是一种进步。婚姻是一个游戏,游戏就意味着有输有赢,如果懂得在游戏前便制定游戏规则,大家都遵照游戏规则相处的话,那么,该过关的过关,该淘汰的淘汰,游戏才可能玩得比较长久。所以这是一种进步。现在的婚姻中与爱人之间的相处关系,跟以前“从一而终”的观念非常不同,因此婚前双方开诚布公地讨论婚后的规范,大家约法三章,而且不去触碰这个游戏雷区,这相比以前婚后去写所谓的“悔过书”,效果要好很多,因此认为这是婚恋关系进步的象征。
问:在您的婚前辅导中,如何对忠诚定义或辅导?
答:每一对恋人对忠诚的定义都不一样,所以没有唯一的定义,只要彼此能接受就可以。
协议在双方自愿、心平气和的时候签,才有积极意义
问:您有什么建议?
答:最好是在热恋当中,男女双方自愿、心平气和的情况下,大家开诚布公地讨论这个话题,并且形成对双方都公平、平等的“协议”,这样才会有比较积极的意义。
记者手记
缺乏信任的爱情,还叫爱情吗?
比较认同一位周律师的说法,他非常明确地提出,婚前“忠诚协议”其实也是违背了人身自由的基本原则,这份协议的实质是企图捆绑男女双方的一份契约,不符合现代文明的基本精神。当然,协议中所提出的婚姻双方彼此忠诚的精神是正确的,值得倡导的。综合起来说,婚前忠诚协议是一份道德范畴的协议,不是一份法律范畴的协议。我们认为婚姻是神圣的,婚姻关系的巩固和发展需要的是双方彼此的信任,并不是一份协议所能够调整的。
看来,婚前忠诚协议这一现象的出现,还是因为现代人太没有安全感。个人还是信奉爱情第一。既然自己选择的人都背叛了,作为身外之物的钱财摆在面前,不是更加添堵?难道让背叛方净身出户就是最好的惩罚?婚前便背负着沉重的包袱过日子的话,双方难免受伤。没有安全感、没有信任度,还能算真爱吗?
■名词解释
所谓“婚姻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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