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建立安全、稳定、健康的网络工作环境,保障网络运行质量,提高网络服务水平,依据中国地震局《地震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各单位网络维护、网络安全、网络服务和网站管理等项工作提出基本任务和要求,各级网络管理和运行单位应统一遵照执行。各级地震信息网络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地震信息网络运行管理的工作细则。
第三条 网络日常运行与维护实行属地化管理。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负责全国地震信息网络运行管理;中国地震局信息学科技术协调组负责网络运行的技术协调与指导;中国地震台网中心负责全国地震信息主干网运行的监督、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省级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辖区内地震信息网络节点的运行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应配备适量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系统管理、数据管理、网站管理、节点维护等工作,保证地震信息网络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通过各级主管部门验收的各级地震信息节点均需按照本办法纳入中国地震信息网络运行和管理,如有增减,需要由本单位网络主管部门向中国地震局信息网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单位不得擅自停止已纳入运行管理的信息节点的运行。
第二章 网络维护
第六条 各单位应保证地震信息网络7×24小时的连续运行,网络运行维护指标:全国骨干网络和区域骨干网络连通率均不低于99%。
第七条 各单位应制定运行监控和值班制度,监控和值班内容包括机房安全(电源、温度、避雷)、网络线路状态检查、网络和节点流量统计、设备保养与维护、系统的备份、故障处理记录等。应填写运行日志,保证日志内容真实和完整。
第八条 各单位应对网络运行设备进行分类管理。设备分为核心层、接入层和用户层。核心层设备为承担全网运行连接、联通的设备,包括网络核心交换机、路由器、关键应用服务器和存储等;接入层设备为连接用户和核心设备之间的设备,包括各类接入层交换机、节点路由器、网络边缘设备等;用户层设备为业务应用服务器或用户个人使用的计算机等设备。
第九条 各单位的网络运行部门应配置网络管理软件,网络管理软件监控各节点和主要设备的运行状态,网管系统的运行状态数据不得人为进行修改,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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