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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讨论]上海法院如何认定电子数据交换(数据
www.110.com 2010-07-19 16:28

什么是电子数据交换EDI?
EDI是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的缩写,在大陆译为电子数据交换,有时也译为无纸贸易。香港译为电子资料联通。

国际标准化组织将EDI定义为一种电子传输方法,用这种方法,首先将商业或行政事务处理中的报文数据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的报文数据格式,进而将这些结构化的报文数据经由网络,从计算机传输到计算机。

联合国贸法会1996年《电子贸易示范法》第9条对电子数据的可采性做了示范规定: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使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或倘若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能得到的最佳证据而以它是非原件为由,从而否定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对数据电文形式的信息,应给以应有的证据力。

(注:《示范法》将各种通过电子方式传达信息的手段称作电文。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我国法律承认EDI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 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上海法院对于数据电文证据的认定实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什么是数据电文?数据电文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答: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之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实践中数据电文证据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及网页证据等。
    三、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答: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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