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与辽宁沈阳市泰邦经济(6)
www.110.com 2010-07-23 17:19
一、维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黑经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该判决主文第三项为: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信用合作社对沈阳市泰邦经济信息发展中心、哈尔滨华堂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在19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列应付款项限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671.66元,由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信用合作社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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