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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匠无资质 致人伤害谁赔偿(2)
www.110.com 2010-07-24 11:04

    各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没有提起上诉。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村镇建房是否一定要由有建筑从业资格的工匠来承建?这也是本案被告肖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对此问题,各地法院处理不一,有的认为村镇建房大多是低层建筑,不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不必一定要由有资质的人才可承包,现实中村镇建房真正由有资质的建筑工匠承建的比例也不多,因此应根据国情区别对待。对此观点,笔者持不同看法。建筑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是建筑业的本质要求,承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施工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因此,要求所有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十分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二条首先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并对“建筑活动”作了以下定义:“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这就说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当然地包括村镇建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必须遵守建筑法。建筑法同时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只能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该法第六十五条也作出了相应的罚则,即“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因此,本案被告肖某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从业资质的被告黄某承建是违反建筑法有关强制性规定,法院判决其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

 陈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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