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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水英诉无锡市证券公司明知透支仍代其买入股
www.110.com 2010-07-24 10:48

「案情」

  原告:周水英。

  被告:无锡市证券公司(下称证券公司)。

  1994年3月17日,周水英委托证券公司买入浦东大众股票1万股,证券公司误买入1万股上菱电器股票。发现差错后,双方经协商,上菱电器1万股股票归证券公司所有,证券公司全额赔偿周水英的损失,并于1994年4月4日履行完毕。1994年3月24日上午,周水英填写了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的委托单,但未填限价。证券公司按规定以市价21.6756元于当日9:53′27″为其配股成交。当日,周水英又填写了限价23.5元卖出1万股自仪股票的委托单,因限价高而未成交。次日,证券公司发现周水英透支1.5万余元,即与周水英交涉要平仓。因周水英否认3月24日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当天平仓未成。3月28日上午9:43′29″,证券公司以市价15.40元强行平仓,双方酿成纠纷。周水英于1994年4月25日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周水英诉称:3月17日,证券公司将1万股浦东大众股票误买为上菱电器股票,要求赔偿;3月24日,证券公司明知其透支仍接受委托,在其没有明确表态时,就帮其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28日又强行平仓,造成其损失6000余元,要求赔偿。

  被告证券公司答辩称:3月17日一事,本公司已全额赔偿;3月24日,本公司是在接受周水英委托后办理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的,当时不可能知道周水英已透支,平仓是按规定办,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周水英自行承担。

  「审判」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3月17日证券公司接受周水英委托后,误将浦东大众股票买为上菱电器股票,但证券公司已全额赔偿了周水英的损失,周水英再次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3月24日,周水英书面委托证券公司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未填限价,证券公司按规定代理周水英成交后,周水英又填写了卖出1万股自仪股票的委托单,说明其接受了代理的事实,现其否认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无理。证券公司发现周水英透支后,按规定强行平仓是正当的,故周水英要求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于1994年7月2日判决如下:

  驳回周水英要求证券公司赔偿3月17日误将浦东大众股票买成上菱电器股票及3月24日买入自仪股票损失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人民币3200元由周水英负担。

  宣判后,周水英不服,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因周水英逾期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9月10日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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