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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与中国银行利津支行票(4)
www.110.com
2010-07-24 10:48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10元由澳柯玛销售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天顺
审判员:徐瑞柏
代理审判员:王涛
书记员:李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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