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药厂诉周素清、张建敏公私合营时入股的
www.110.com 2010-07-24 10:34
原告:大连中药厂。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山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杨向武,厂长。
被告:周素清,女,81岁,住大连市西岗区华胜街40号。
被告:张建敏,系周素清之女,59岁,住同上。
第三人:大连中药厂经销部。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华胜街36号。 法定代表人:依养楚,经理。
座落于大连市西岗区华胜街36号楼房一栋(建筑面积97.09平方米,共6间),原为朱学英所有。
1932年,周素清之夫张锡九与张聘渔等人利用此房合伙经营“瑞生药房”。
1947年12月,张锡九以马瑞鹏的名义购买了此房。
1953年期间,经公证后由房产局批准, 该房屋产权人更名为张锡九。
1953年11月,大连市人民政府统计局核准的“瑞生药房”《调整资本报告书》中记载:瑞生药房固定资产为957.60元,其中不动产(即36号楼房6间)为600元,铺底为175元。
1954年9月,张聘渔病故后,张锡九同张聘渔之子等人签 订契约,继续合伙经营“瑞生药房”,合伙契约中记载的固定资产等数据与前核准的数据相符。
1956年国家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瑞生药房的房产、流动资金、设备以及低值易耗品转为大连市医药行业公私合营的资产,其中36号房作价1000元,核定张锡九的股金为691.46元,每月股息8.60元。改造后,36号房先后由大连医药公司、大连中药 厂使用并交纳房地产税,纳入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张锡九领取了股息。但房产底帐上产权人仍为张锡九。
1982年10月,张锡九病故。
1985年4月,周素清和女儿张建敏以房产局保存的房产底帐上房屋产权人仍是张锡九的名字为由,向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了房产继续手续,并取 得了私有房产证。
1986年4月,周素清以36号房是其私产为由,向大连市西岗区房地产管理处申请仲裁,要求大连中药厂归还房屋并补交租金。西岗区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于同年9月16日作出仲裁决定:36号房屋产权属周素清所有,大连中药厂退房并补交租金。大连中药厂不服此仲裁决定申请 复议。大连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经复议认为:36号房屋产权在公私合营时并未发生变化,大连中药厂提出的该房作价1000元入股一节,与当时《关于公私合营企业中的房屋估价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符,其提出的《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并非房屋合营时的原始凭证,同当时房屋 合营时应履行的法定手续也不相符,故不能认定该房屋已作价入股,原裁决应予维持。据此,大连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于1988年1月19日裁决:大连中药厂将房屋腾退给周素清,并补交1956年2月至1987年12月的房租(扣除维修费)14787.04元。大连中药厂对此 复议仲裁裁决不服,于1988年1月30日向西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36号房产权归本厂所有。
被告:周素清,女,81岁,住大连市西岗区华胜街40号。
被告:张建敏,系周素清之女,59岁,住同上。
第三人:大连中药厂经销部。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华胜街36号。 法定代表人:依养楚,经理。
座落于大连市西岗区华胜街36号楼房一栋(建筑面积97.09平方米,共6间),原为朱学英所有。
1932年,周素清之夫张锡九与张聘渔等人利用此房合伙经营“瑞生药房”。
1947年12月,张锡九以马瑞鹏的名义购买了此房。
1953年期间,经公证后由房产局批准, 该房屋产权人更名为张锡九。
1953年11月,大连市人民政府统计局核准的“瑞生药房”《调整资本报告书》中记载:瑞生药房固定资产为957.60元,其中不动产(即36号楼房6间)为600元,铺底为175元。
1954年9月,张聘渔病故后,张锡九同张聘渔之子等人签 订契约,继续合伙经营“瑞生药房”,合伙契约中记载的固定资产等数据与前核准的数据相符。
1956年国家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瑞生药房的房产、流动资金、设备以及低值易耗品转为大连市医药行业公私合营的资产,其中36号房作价1000元,核定张锡九的股金为691.46元,每月股息8.60元。改造后,36号房先后由大连医药公司、大连中药 厂使用并交纳房地产税,纳入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张锡九领取了股息。但房产底帐上产权人仍为张锡九。
1982年10月,张锡九病故。
1985年4月,周素清和女儿张建敏以房产局保存的房产底帐上房屋产权人仍是张锡九的名字为由,向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了房产继续手续,并取 得了私有房产证。
1986年4月,周素清以36号房是其私产为由,向大连市西岗区房地产管理处申请仲裁,要求大连中药厂归还房屋并补交租金。西岗区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于同年9月16日作出仲裁决定:36号房屋产权属周素清所有,大连中药厂退房并补交租金。大连中药厂不服此仲裁决定申请 复议。大连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经复议认为:36号房屋产权在公私合营时并未发生变化,大连中药厂提出的该房作价1000元入股一节,与当时《关于公私合营企业中的房屋估价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符,其提出的《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并非房屋合营时的原始凭证,同当时房屋 合营时应履行的法定手续也不相符,故不能认定该房屋已作价入股,原裁决应予维持。据此,大连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于1988年1月19日裁决:大连中药厂将房屋腾退给周素清,并补交1956年2月至1987年12月的房租(扣除维修费)14787.04元。大连中药厂对此 复议仲裁裁决不服,于1988年1月30日向西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36号房产权归本厂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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